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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历史沿革与职能

 

CCTV.com  2009年08月17日 10:28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新华网  
专题:新中国成立60周年 共和国部长访谈录

  [历史沿革]

  水利部是主管水行政的国务院组成部门,成立于1949年10月。1958年2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决定撤销电力工业部和水利工业部,设水利电力部。1979年2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六次会议决定撤销水利电力部,分别设水利部和电力工业部。1982年机构改革将水利部和电力工业部合并设水利电力部。1988年4月,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上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成立水利部。水利部于1988年7月22日重新组建。根据第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水利部。

  [主要职能]

  1、 拟定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2、 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国家水资源公报;指导全国水文工作。

  3、 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4、 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5、 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间的水事纠纷。

  6、 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7、 编制、审查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拟定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8、 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大江、大河、大湖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办理国际河流的涉外事务;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

  9、 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和乡镇供水工作。

  10、 组织全国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11、 负责水利方面的科技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国水利队伍建设。

  12、 承担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国防洪工作,对大江大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13、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责编: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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