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12日电 2009年6月30日,《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负责同志就《暂行规定》颁布实施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称,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并不是不能继续使用,只是按照规定,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有记者问:被问责后的党政领导干部能否继续使用?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对此,中央纪委负责同志回答说: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并不是不能继续使用,只是按照规定,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但可以在适当岗位承担一些相应的工作任务。为了最大限度地教育和爱护干部,也为了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该负责人指出,同时,为了严格规范被问责领导干部任职限制期满后的使用问题,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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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赵德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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