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头募捐
怎样处理?
●救灾捐赠应当自愿和无偿
●以募捐的形式行骗构成诈骗罪
本报记者 白 龙
汶川地震发生后,全国人民踊跃为灾区捐款,截至6月1日12时,全国共接受国内外社会捐赠款物总计415.38亿元,实际到账款物376.22亿元,已向灾区拨付捐赠款物合计115.22亿元。抗震救灾资金与物资的数量之大,来源之广,都属空前。但是,在捐款过程中,也要注意一些法律问题。
捐款自愿原则。根据今年4月28日起实施的《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救灾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在单位组织的捐款中,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员工对自己的捐款方式和数额有自行决定的权利。
募捐诈骗行为的惩处。在全国人民踊跃为灾区捐款的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民的善心,以募捐的形式进行诈骗活动。根据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募捐的形式骗取钱财,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构成诈骗罪。其中个人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数额在10万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悔捐问题。在救灾募捐的过程中,如果出现“认而不捐”、“空头募捐”的情况怎么办?法律专家表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此外,根据《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救灾捐赠受赠人。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当及时向救灾捐赠受赠人说明情况,签订补充履约协议。救灾捐赠受赠人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款物,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因此,对于拒不兑现捐款承诺的企业和个人,可以采取向社会曝光等多种形式追讨捐款,必要时可以进行法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