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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湿地】完善制度体系推进湿地保护修复

新闻频道 来源:央视网 2020年01月03日 10:17 A-A+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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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和生态建设问题进行了深刻阐释。在生态文明体系中,湿地是重要的生态系统和生态空间。从实践中萌发并不断发展丰富的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我国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指明了方向。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2016年11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这标志着我国湿地保护从“抢救性保护”转向“全面保护”。

  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强化湿地保护与修复必须坚持以下理念。

  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自然是生命之母,人类是大地之子,人与自然构成了一个生命共同体。各类湿地是地球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球母亲的“肾脏”,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抗旱、调节气候、维护生物多样性、增加全球碳汇等多方面的功能。只有呵护好湿地,保持地球机体健康,人类才能正常生存和发展。因此,必须按照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自然观,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搞好湿地保护修复。

  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水青山是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的统一。作为绿水青山的重要组成部分,湿地也是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的统一。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只有恢复绿水青山,才能使绿水青山变成金山银山。”生态保护修复就是将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重要方式。因此,必须按照“两山论”的发展观,通过保护修复,发挥湿地的综合功能。

  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各种自然要素是相互依存、紧密联系的有机链条,共同构成了一个生命共同体。湿地是山水林田湖草这一生命共同体的内在一环。必须遵循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方法论,按照系统工程,推进湿地保护修复。

  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强化湿地保护与修复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制度体系。

  完善湿地所有制制度。湿地事关生态安全、社会稳定、民生福祉,具有明显的公共产品性质。因此,必须按照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确保湿地的公有制性质。在此前提下,要明确中央政府对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湿地国家公园直接行使所有权。同时,要遵循湿地生态系统性、整体性原则,厘清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的关系,推动湿地产权确权。在这个问题上,既要防止“公地悲剧”,也要预防“私地闹剧”。这样,才能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功能不减弱,确保湿地保值增值。

  制定湿地保护修复法律法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这为我们划出了一条清晰的、明确的、不可逾越的底线。根据我国宪法“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的规定精神,需要制定和颁布湿地保护修复的法律法规,从而进一步明确湿地的公共产品和公有制性质,明确国家、社会、公民保护和修复湿地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明确湿地保护和修复的法律流程和法律标准,明确非法挤占和挪用湿地的法律责任和惩处机制,明确破坏和污染湿地行为的法律责任和惩处机制,等等。同时,要做好与其他法律的衔接配套工作。

  实施湿地生态补偿和补贴政策。为了体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本质和共享发展的科学理念,必须实施湿地生态补偿和补贴政策。在国家层面上,建议考虑建立湿地保护修复基金,加大对湿地保护修复的公共投入,对退耕还湿行为进行财政补贴,对湿地保护区域进行生态补偿。在地方层面上,建议考虑设立湿地管理、保护、修复的公益岗位,统筹考虑湿地保护修复和退耕还湿群众的生计问题。在区域层面上,建议明确湿地退化的责任者和受害者的关系,明确湿地保护修复的付出者和受益者的关系,实施横向生态补偿。在资金筹措上,可以引入社会力量,采用PPP模式。当然,投资者可以获得合理的回报。

  强化湿地保护与修复,增强湿地生态功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健全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题中应有之义。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导张云飞;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专项课题“习近平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研究”(项目批准号:18VSJ006)的阶段性成果 本文同时发布于今日头条“理论小品”栏目)

编辑:孙洁 责任编辑:王敬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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