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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 19人与两家被告单位受刑事处罚

中国新闻来源:央视网 2019年03月18日 14:43 A-A+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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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视网消息:由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新闻中心联合举办的“2018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近日揭晓了评选结果,在江苏省人民政府作为原告的这起环境污染案中,涉案企业要承担的不只是民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早在2015年11月,已有19名被告人和2个被告企业受到了刑事处罚。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5月7日至9日,海德公司多次以每吨1300元的处置费,将102.44吨废碱液,交给李宏生等人,而李宏生等人又将这些废液以每吨500至600元不等的处置费,交给同样没有处置资质的孙志才和丁卫东,孙志才等人于2014年4月30号和6月17号夜间,在泰兴市虹桥镇大洋船厂码头分多次将49.1吨废碱液排入长江,同年5月14号,丁卫东等人将53.34吨废碱液排入泰州市境内的新通扬运河。

  我国法律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认为,2018年1月1日,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后,作为全国首例,江苏省人民政府率先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宣示了省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生态环境的决心;也展示了省人民政府与相关民事主体平等参加诉讼,主动接受司法裁判、维护司法权威的鲜明态度。

  汤维建教授认为,这起案件的判决还体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环境资源谁使用,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精神,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对于生态环境损害类案件的判决具有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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