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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非法性”认定、单位犯罪认定、涉案下属单位处理、犯罪数额认定、案件管辖等问题,是近年来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地方公安司法机关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此次出台的《意见》对上述问题作出明确,有利于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强化案件办理指导,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
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印发施行。这是我国依法惩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重磅文件,解决了非法集资的“非法性”认定依据,以及对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等难题,办案有抓手才能更好守护人民群众“钱袋子”。
非法集资犯罪手段不断翻新
金融风险是当前突出的重大风险之一,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事关国家安全、发展全局、人民财产安全。此前,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出台《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4年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非法集资犯罪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
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手段不断翻新,隐蔽性、迷惑性增强,并向互联网金融领域迅速蔓延。据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王志广介绍,当前非法集资犯罪形势严峻,案件高发多发,涉案金额攀升,涉及范围广,严重侵害群众财产权益,扰乱经济金融秩序。
据统计,2018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非法集资案件1万余起,同比上升22%;涉案金额约3000亿元,同比上升115%。重大案件多发,2018年平均案值达2800余万元,同比上升76%。
“非法性”认定、单位犯罪认定、涉案下属单位处理、犯罪数额认定、案件管辖等问题,是近年来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地方公安司法机关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此次出台的《意见》对上述问题作出明确,有利于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强化案件办理指导,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
认定“非法性”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为依据
据悉,《意见》共12条,主要从实体法律适用、诉讼程序、政策把握和工作机制等方面作了规定。《意见》明确了非法集资的“非法性”认定依据。办案机关认定“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对于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可以参考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
据记者梳理,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主要有《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其中明确未经批准不得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
上述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均明确,P2P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不得从事或接受委托从事自融、变相自融、设立资金池、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发售金融理财产品、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券转让等超出信息中介范围的活动。
“区分P2P平台业务是互联网金融创新还是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主要界限,在于其是否具有非法集资的‘非法性’特征。”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表示,P2P平台如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其行为就具“非法性”,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明确涉案财物追缴和资产处置
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难点是涉案财物追缴和资产处置问题。近年来,公安机关将追赃挽损作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核心要务,充分利用资金穿透技术,高效采取冻结查封措施,探索引入资产托管、网上拍卖等多元化措施,最大限度地追赃挽损、为群众减少实际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姜永义表示,《意见》对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包括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范围、涉案财物的处置方式、追缴处置涉案财物的工作机制。
根据《意见》,案件主办地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归集涉案财物,明确其来源、去向、用途、流转情况,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办案机关要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移送、审查、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有关地方和部门在人民法院对涉案财物依法作出判决后,应当在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统筹协调下,做好涉案财物清运、财产变现、资金归集、资金清退等工作。(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李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