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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河南的小伙吴某在2017年准备注册成立公司的时候,发现自己名下早已有一家贸易公司,不仅如此,还被杭州工商部门列入了黑名单。怎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经过查询,2011年6月,该贸易公司原先的法定代表人翁某与吴某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翁某将其拥有该贸易有限公司100%的100万元股权转让给受让人,转让价格为1:1,转让价款为100万元,交割方式为货币。当日,翁某还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吴某。
目前该贸易公司的企业基本信息显示吴某为该家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刘某担任监事。该家公司经营范围是批发、零售纺织品、服装、日用百货、机械设备、电力设备,由于未按照规定办理年检,该家公司已于2012年10月被吊销营业执照。
2018年3月,吴某向西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其与翁某于2011年6月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不成立。
庭审中,吴某说他不认识该贸易公司的监事刘某,而且转让协议上的名字不是他签的,他认为有人用了他丢失的身份证做了这一切。吴某出具了一份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火车站站前派出所出具一份《情况说明》,证明2010年6月他来杭州出差时,他的钱包在公交车上被盗了,其中就有他的身份证。吴某后来补办了身份证,有效期从2010年6月30日开始。
翁某说,他不认识吴某,他当时找了一家代理公司,代办的股权转让、变更事宜。他当时不清楚股权转让给谁了。现在这家代理公司已经找不到了。因此,他认为吴某说的是真的,也愿意配合吴某办理变更手续。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翁某陈述其与原告吴某从不相识,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也并非吴某所签。吴某也不认可签订过上述协议,亦提供了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其身份证曾被盗。根据上述事实,可以认定双方就《股权转让协议》未曾磋商,更未达成过一致的意思表示,故判决该份《股权转让协议》不成立。
江苏小伙李某也遇到过类似的情况,他在升职审查中被告知名下有一家注册在杭州市西湖区的物资公司,这让他想到了曾经丢失的那张身份证。经过查询,徐某用了他的身份证办理了公司注册手续。于是,李某将徐某告上法庭,要求公开道歉,赔偿差旅费和精神损失费。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过鉴定,该物资公司注册时递交的材料上的签名字迹,均不是李某写形成。同时徐某无证据证明其是杭州某企业管理咨询公司的员工,也无证据证明其系受李某或其他人的委托而代办物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同时无法说明所谓委托人的身份情况,因此法院判决徐某赔偿李某交通费1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而杭州的周某更是因为身份证丢失遭遇“飞来横祸”。周某曾于2014年丢失了一张身份证。同年,周某的名下多了一张银行卡,而这张银行卡来头不一般,是某犯罪嫌疑人利用周某的身份证办理的用于诈骗的银行卡,其中姚某就是受害人之一。姚某发现被骗后,立即报警,公安机关依法冻结了该张银行卡。后姚某将银行卡登记的周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被骗的4.9万余元。周某表示很无奈,明明不是自己的错,突然就成了被告。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周某一周内返还姚某4.9万余元。
法官提醒,如遇到身份证丢失的情况,一定要及时报警,留存好报警记录材料,以防遇上身份证被冒用的情况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记者 王春 通讯员 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