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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砍人案:于海明正当防卫 不负刑责

新闻频道来源:央视网 2018年09月02日 04:27 A-A+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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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视网消息:“昆山砍人案”案发生后,骑自行的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一度引发了广泛的争议。今天下午,江苏昆山警方就该案发布通报。

  通报称,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最终认定,“昆山砍人案”中骑自行车者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警方通报,8月27日21时30分许,醉酒驾驶宝马轿车的刘海龙,载其他三人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车上人员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的砍刀,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的主要理由如下:

  一、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三、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但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

  什么是正当防卫?

  昆山警方最终认定于海明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因,他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那么什么是正当防卫,什么是防卫过当?进行正当防卫,要注意哪些问题呢?来听听法律专家的解读。

  关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 阮齐林: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主要是包含两个条件,一个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实施的自卫或者说反击行为,第二个就是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如果满足了这两个条件,因而致不法侵害人死伤的,这个不认为是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阮齐林教授讲,以上是我国刑法对“一般正当防卫”的规定,另外还有一个“特殊正当防卫”,也称“无限防卫”。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比如,“昆山砍人案”中,之所以最后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就是因为宝马车主刘海龙首先持刀砍杀的行为符合特殊正当防卫中的“行凶”。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 阮齐林:“昆山案件”持砍刀进行攻击,可以认为属于行凶这样的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此属于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因此防卫人因而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那么不认为是过当,那认为就是正当的,不负刑事责任。

  构成正当防卫三“关键词”

  专家讲,在正当防卫中,有三个关键词:一是“不法侵害”,二是“正在进行”,三是“无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符合这三个关键词就不构成正当防卫。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 阮齐林:不法侵害不仅仅限于犯罪行为的侵害,而且也包括违法侵害。比如说非常粗暴地推人家一下,或者是打人家一耳光,这样的行为,在法律上虽然不是犯罪行为,但他是违反治安法的行为,也是对他人是一个施暴的行为。

  第二个关键词“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正在发生,不能是不法侵害尚未开始,也不能是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否则就失去了正当防卫的紧迫性条件。

  第三个关键词“无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此问题,阮齐林教授以山东于欢案为例进行了说明。当时为了讨债,杜志浩等10多人在没有使用刀、械等工具的情况下,对于欢母子进行了非法拘禁,期间虽发生了于欢母亲受辱事件,但并没有危及到他们的生命安全。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 阮齐林:他们受到了非法拘禁、受到了人身自由的干涉,这样的一个不法侵害,但是这个不法侵害远远没有达到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这样危及人身安全 暴力犯罪的程度,所以它不属于特殊防卫适用的范围,它属于普通防卫适用的范围,而普通防卫适用的范围你只是遭到一个自由的侵犯,结果你造成一死三伤,两重伤一轻伤这样的一个结果,显而易见地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当遇到不法侵害 如何正当防卫?

  面对不法侵害时,我们什么情况下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哪些行为又不能构成正当防卫呢?我们再来了解一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刑法之所以规定了正当防卫的条款,就是为了鼓励公民同不法侵害作斗争,反制不法侵害。但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认定,一般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 田文昌:如果(侵害)还没来呢,我觉得他要来打,我先下手为强了,那肯定不行。如果这人打完了都走了,或者你通过你反抗以后停止了,你再去搞,那也不行,这叫事前的防卫和事后的防卫。理论上叫防卫不适时,那就不属于正当防卫。

  田文昌表示,构成正当防卫一般必须是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且是对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的侵害,这时候,进行反制,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就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 田文昌:当然严格说这种不法侵害(前提)是暴力性,要是骂你了侮辱你了,那我不能用武力,至少它是一种不法性的暴力侵害。那就是说面对一些非常严重的杀人的、暴力的、强奸(等不法侵害),它这样非常严重的暴力侵害的时候,正因为这种暴力侵害的程度很高,而且你难以判断,这个时候造成死伤的后果不是违法。

  专家:面对不法侵害 应鼓励正当防卫

  面对暴力不法侵害,勇敢地进行正当防卫,各国法律均有相关规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也有着明确的规定,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显示,我国审理的案件中,认定正当防卫的案件占比极低,专家表示,应放宽认定标准,鼓励正当防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 田文昌:我们中国人历史上就是杀人偿命,伤人就要受罚。所以说一旦是出现了死伤后果的时候,人家都死了,怎么你也得接受一定的惩罚。那么这种观念实际上是一种传统的一种朴素的报应。它不是严格的法治,法治观念我按照法律规定来做,但是我们这点是比较欠缺。

  专家表示,之所以认定正当防卫比例比较低,一方面受传统观念影响,另一方面,对正当防卫的度的把握也是比较难。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 田文昌:就是我们现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个把握还是有点太偏软了。所以你这样做的一种后果,太过多地限制了公民的防卫权。那么另一方面是助长了不法侵害,客观上是有这样一种。当然都不能过,你要太鼓励防卫,没有限度了,那又容易导致私刑泛滥。防卫的过线实际上有一种私刑性质,本来它侵害你的,你防卫是正常的,可是你又不解气,你再去打,那那就等于报复侵害。报复侵害是私刑。你私权利扩大,这也不行。

  专家呼吁,面对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的案件时,我国司法机关应该勇敢地认定正当防卫,建议最高法等有关部门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进一步统一、明确刑法的适用,防止正当防卫条款“悬而不用”,以真正实现正当防卫与防卫权滥用的平衡,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 阮齐林: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不退让,不能让正义向非正义低头,不能要正义向非正义退让,不能让合法向不法退让,所以绝不是绝不向不法低头和退让,这是这个社会的基本规则,基本规则。因此当遭到不法侵害的时候,应该勇敢地反击,而且我们的制度也应该勇敢去鼓励,勇敢的鼓励这种反击,这一点是非常重要。(央视记者 冀成海 李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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