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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批滴滴顺风车用户协议:找不到有利被害空姐条款

中国新闻来源:央视网 2018年05月14日 15:50 A-A+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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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视网消息:河南郑州空姐深夜搭乘滴滴顺风车后遇害。那么对于顺风车和其他网约车而言,其产品用户和产品的提供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是什么样的呢?事发后停业自查的滴滴平台又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俊海:“网约车的盈利模式,多种多样,但是万变不离其宗,依然是经营者的一种商业模式,乘客是它的消费者,除了履行《合同法》层面的义务之外还必须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应负的安全保障义务。”

  专家:如何保障网约车安全

  郑州顺风车乘客被害案发生后,再次为消费者的出行安全敲响了警钟。法律专家认为,消费者加强防范意识的同时,网约车企业应依法切实履行自身的义务。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 陈音江:“您上车之前,你这个平台你要确保是不是登记的这个司机,是不是你登记的车辆,如果不是,你及时应该通过这种发信息,提示消费者这是一个,另一个就是说你遇到这种问题,你要采取技术手段,让消费者可以及时的报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俊海:“比方说,我们这个平台上,有乘客在打车的时候遭遇过性骚扰,还有几起发生过司机打人的事件,特别是对女性,在晚上有过多少起投诉。这不是道德义务,这是法定义务。”

  法律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除了有义务如实告知消费者,它所提供服务的安全性之外,还需要“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专家:顺风车用户协议 违背契约精神

  记者从滴滴顺风车的用户协议中发现,协议中明文表示:“由于车主提供虚假或不完善信息所导致的任何责任或损失,应由车主独立承担。”在这个问题上,刘俊海教授认为,这已违背契约精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俊海:“研究来研究去发现,几乎找不到对这位空姐,这位受害者,有利的条款。原因就在于这个不公平的格式条款离契约精神渐行渐远了。是平台对司机有约束手段,还是对消费者有约束手段?特别是当消费者在一个午夜十分乘坐一辆不认识的顺风车司机的车辆的时候。在这其中,平台和乘客谁是弱者谁是强者,应该说不言自明。”

  网约车平台应承担何种责任

   作为涉案网约车平台,滴滴出行于5月11日宣布,从5月12日凌晨起,在全国范围内下线顺风车业务,停业自查整改一周。那么,停业自查的滴滴平台究竟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呢?法律专家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等已有明文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俊海:“如果消费者由于使用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而导致死亡的,经营者必须支付伤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55条,又明确规定,如果经营者明知你提供的服务有严重缺陷又依然提供的,导致消费者受害或者死亡的话,承担赔偿责任以外,还要按照消费者所受的损害的2倍以下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那么,在空姐李某珠遇害的这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已经投河溺亡的情况下,这个案件在法律上下一步要如何进一步推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俊海:“犯罪嫌疑人他已经投河溺亡了,死亡以后会导致刑事诉讼程序的中断或终结。但是我个人认为,对于经营者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还有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措施还是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权威客观公正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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