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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3月22日电(记者罗争光)记者22日从民政部获悉,民政部等4部门日前已印发了《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其中规定,残疾人服务机构有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残疾人以及其他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或将被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民政部介绍,办法针对近年来由国家、社会、个人举办的残疾人服务机构大量涌现,但行业管理缺少依据、管理责任不明确等问题,提出了加强残疾人服务行业管理的具体规定。
办法明确了残疾人服务机构的对象范围,即国家、社会和个人举办的,依法登记的专门为残疾人提供供养、托养、照料、康复、辅助性就业等相关服务的机构。《残疾人教育条例》《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等规定的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不适用于该办法。
根据办法,不同行业、不同性质、不同出资主体举办的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在相应的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办法还明确了残疾人服务机构的内部管理要求,规定了管理制度、人员管理、财务管理、无障碍环境、档案管理、慈善捐赠、安全管理等,特别是规定了残疾人服务机构要建立完善照料、护理、膳食、特殊设施设备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责任机制,在公共区域安装实时监控装置,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