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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为弘扬传承英雄烈士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的议案。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许安标作了说明。中新社记者 杜洋 摄
中新网北京12月22日电 (记者 梁晓辉 张蔚然 高凯)《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22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草案明确,对实施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治安和刑事责任。
草案共30条,主要包括关于英雄烈士的历史功勋、人民英雄纪念碑的法律地位、纪念缅怀英雄烈士活动、弘扬传承英雄烈士精神、烈士褒扬和遗属抚恤优待、保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六方面内容。
在英雄烈士的历史功勋方面,草案规定,国家和人民永远尊崇、铭记英雄烈士为国家、人民和民族作出的牺牲和贡献。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促进世界和平、人类进步而英勇献身、毕生奋斗的英雄烈士,功勋彪炳史册,精神永垂不朽。
关于人民英雄纪念碑的法律地位,草案规定,矗立在北京天安门广场的人民英雄纪念碑,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争取民族独立解放、人民自由幸福和国家繁荣富强的精神象征,是国家和人民纪念、缅怀英雄烈士的永久性纪念设施。人民英雄纪念碑及其名称、碑题、碑文、浮雕、图形、标志等受法律保护。
在纪念缅怀英雄烈士活动方面,草案明确,国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烈士纪念日举行纪念活动;机关、团体、乡村、社区、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军队有关单位在清明节和重要纪念日组织开展纪念活动;建立健全烈士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英雄烈士在国外安葬的,驻该国使领馆应当组织开展祭扫活动;引导公民通过瞻仰纪念设施、集体宣誓、网上祭奠等形式参与纪念活动等。
关于弘扬传承英雄烈士精神,草案规定,国家鼓励开展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研究,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认识和记述历史;组织开展英雄烈士史料的研究、编纂和宣传以及史料、遗物的收集、保护和陈列工作等。
在保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方面,草案明确,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网信、民政、工商等部门在监管工作中有保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职责;网络运营者发现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网络信息时,负有及时处置的义务;建立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件的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对实施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治安和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许安标当日在作说明时表示,为回应社会关切,回击丑化、诋毁英雄烈士的恶劣行为,加强英雄烈士保护立法十分必要。他介绍,草案起草工作中注意把握以下三点:
一是突出重点,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中国共产党、人民军队、人民共和国历史上的英雄烈士代表性人物和集体形象。他指出:“近些年,一些人丑化、诋毁、贬损、质疑我党我军历史上的英雄烈士,其实质是动摇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根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对这些行为必须在法律上明确予以禁止。”
二是弘扬英烈精神,传承红色基因。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完善制度措施。(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