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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试点工作的全国推广,对于健全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具有重大意义。
通畅纪法衔接
2016年11月7日,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北京等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3省市首先面对的问题就是,如何解决过去反腐败力量分散、行政监察覆盖范围过窄以及纪律与法律衔接不畅的问题。
为此,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决议,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将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进来,与纪委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对党内监督达不到的地方,或者对不适用执行党的纪律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
北京市纪委、市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人刘永强说,监察体制将执纪与执法贯通起来,在制度上形成监察委员会调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的工作机制,不仅实现了纪律与法律的有机衔接,也杜绝了党员判刑前未作党纪处理、带着党籍进监狱服刑等现象。
新成立的监察委随即实质运转起来,主动出击,认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3项职责,全面行使全国人大授权的12项调查措施,已经成功查办了不少案件。今年1至8月,北京市问责204人、13个党组织。经党中央批准,北京市委对北京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管委会党委实施改组,这是北京历史上首例依据党章党规作出的改组决定。山西省问责2514人。浙江省问责1046人。
留置取代“两规”
今年3月17日,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监委报送的对涉嫌贪污的余某进行调查的《立案审批表》,摆在了区委书记陈瑾的案头。认真看了几遍后,她郑重地签下自己的姓名。
据了解,涉案人员余某并非党员。伴随这张特殊的《立案审批表》的签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的全国首例留置措施付之实施。
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是十九大报告中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论述之一,也是本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向全国推广的重要工作之一。
据了解,改革试点地区均以留置取代“两规”,细化审批权限、工作流程和方式方法,把纪委原“两规”场所、公安机关看守所作为留置场所,对留置折抵刑期、异地留置进行探索,做好留置案件调查与审理工作对接。留置期间注重对被调查人的思想教育和政策讲解,促使被调查人主动认识错误、如实说明问题。强化被调查人权利保障,采取留置措施及时书面通知家属,限定留置期间讯问时间、时长,坚守安全底线。今年1至8月,3省(市)共留置183人,其中北京市留置43人、山西省留置42人、浙江省留置98人。
监察体系日渐成型
随着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而来的,是一个集中统一、全新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建设过程。一个党统一领导下的全新的国家反腐工作机构已日渐成型。
10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在做关于《草案》的说明时说:“在今年底明年初召开的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上产生监察委员会,有利于使监察体制改革与地方人大换届工作紧密衔接,必将推动改革持续深入,实现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中央纪委办公厅副主任刘硕说,监察委员会就是反腐败的工作机构,监察法就是反腐败的国家立法,必将有力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本报记者 杨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