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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第一医院公布的监控视频:产妇马某下跪要求家属同意剖腹产(网络图片)
央视网消息(记者 王甲铸)8月31日,陕北绥德,产妇马某从病区跳楼身亡。连日来,围绕这一事件医院和家属各执一词,外界舆论纷杂。那么,从法律上到底该如何界定医院和家属的行为?医院有无失职,“家属坚持顺产逼死产妇”的说法在法律上是否成立呢?
9月6日上午,央视网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著名律师何兵。
必须得家属签字?医院辩解不能成立
马某进入待产区内的备用手术室,翻越窗子跳下。(网络图片)
“必须取得家属的知情并同意签字,否则医生就不敢治疗”,长期以来,在众多涉医事件中,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这一背景。有声音认为,此次事件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如果不改进和完善家属和关系人的知情同意权,理顺相关的法律关系,类似悲剧还将发生。
那么,在此次事件中,产妇马某签署了《授权书》,要想剖腹产就必须得家属签字吗?
9月5日,榆林市第一医院在“关于8.31产妇跳楼事件有关情况的再次说明”(下称“再次说明”)中就此回应,称产妇签署了《授权书》,未获得被授权人(马某丈夫)同意,医院无权改变生产方式。
对此,何兵认为医院的这种辩解不能成立。“家属没有权力不同意,这和家属没有关系,医院搞错了,”何兵说:“家属不同意和不给产妇做手术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医院把法律理解错了。”
今天上午,在个人微博上,何兵对此做出更清晰的说明。
“从授权内容看,(马某)并没有放弃本人决定权。正确理解是:家人此时有权签字决定手术,本人也有权决定!家人意见与本人冲突时,以本人为准,本人有最终决定权。尤其须要提醒的是,关于生命和健康和自由的授权,与财产授权不同。财产权可以授权他人处置,并明确放弃本人处置权,但生命和健康和自由,不允许以书面形式放弃本人处置权,以免受托人故意、滥用或者不当行使处置权,故意或过失,造成对本人的人身伤害。”
法律上不认可家属的“逼迫”
事件发生后,外界将责难的声音纷纷指向产妇马某的家属,认为正是他们坚持不让剖腹产才导致马某跳楼自杀。
在9月5日榆林市第一医院的“再次说明”中,也认为“生产期间,产妇因疼痛烦躁不安,多次离开待产室,向家属要求剖宫产,主管医生、助产士、科主任也向家属提出剖宫产建议,均被家属拒绝。最终产妇因难忍疼痛,导致情绪失控跳楼。”
那么,家属客观上坚持顺产的“逼迫行为”上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何兵说,很多人不理解,法律本身不是这样的。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很清楚,家属不同意,产妇本人可以撤销《授权书》,或者自己签字就行,法律上不承认家属的这种所谓逼迫行为。”因为毕竟是死者本人选择跳楼,是一种自杀行为,她本人有过错,有分担责任。
医院监护失位这个责任逃避不了
9月3日,产妇马某的家属发声亦提出诸多疑问,其中包括“疼到半死、身高1.61米的产妇如何爬上高达1.13米,宽为0.7米的窗台;医生、助产士、护士当时在干什么?”等,质疑医院监护失位。
而医院也就此作出回应,认为产妇系成年人且无精神病史,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事发时待产室内共有5名产妇,有二线助产士在待产室内巡查,因该产妇曾多次走出分娩中心与家属沟通,因此其最后一次走出待产室时,助产士未料到产妇会进入备用手术室跳楼。
同时还解释称,事发窗台高1.13米,符合建筑安全规范,无意外坠楼可能。而且我国《消防法》规定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尽管如此,何兵认为医院逃避不了这个责任。“楼梯1.1米的话,这个只是普通的安全规范,在产妇产房这种剧烈疼痛的区域应该进行特别防护,危险是存在的,医院肯定是失职的。”何兵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