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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宝丰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兼闹店法庭庭长朱正栩
央视网消息 (记者 李文亮 李文学)3月8日,民法总则草案亮相两会,第四次提交审议,引发广泛关注。
全国人大代表、宝丰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兼闹店法庭庭长朱正栩,是全国法院系统唯一一名来自基层的代表,在人民法庭工作10年多,有着丰富的民事审判实践经验。在接受央视网记者采访时,朱正栩表示,很高兴能参与民法总则草案的编写,尤其是自己的两条建议都被吸纳进了草案。
在提交大会审议之前,民法总则草案3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多次召开座谈会,开展实地调研,充分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代表、法律实务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等各方意见。
2016年6月,朱正栩接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电话,邀请她参加民法总则草案座谈会,面对面地进行一审交流。当时,朱正栩最关注的是监护制度的完善。
“因为民法通则对监护制度规定得特别简单,而且工作中还有一些障碍,比如说监护人的指定,通则规定是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指定的,但一旦发生争议,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往往不愿指定。而且一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给别人造成损害,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也会出现不愿承担监护责任的情况。”朱正栩介绍,当时,她就建议把这个权利指定程序进一步完善,指定的权力赋予政府部门如民政部门。
还有就是“没有监护人的人”,到底应该由谁来监管?民法通则规定“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但现实中,村委会和居委会受人员、经费限制,并不具备监护能力,因此,朱正栩建议,实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由民政部门承担起监护责任。
此后,朱正栩先后三次参与草案的研读和讨论。她非常高兴地告诉央视网记者,自己的这些建议,都在民法总则草案中得以体现,尤其是对一些弱势群体的监护主体和责任由政府来“兜底”,充分体现了“良法善治”的精神。
审议过程中,朱正栩就细节上继续提了一些建议,比如监护制度的条文表述,37条2款要求“监护人无力监护并且拒绝把监护权委托给他人的情况下,监护权可以撤销”,她认为这种“拒绝”可能出现认知上的争议,不好操作,可以直接去掉,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
作为一名全国人大代表,履职四年多来,朱正栩说自己一直在关注着司法体制改革的变化,而立法的科学民主和进步,也让她倍感欣喜,“民法总则草案的修改,每次的稿子都有进步,已经非常成熟了,作为代表,我认为是可以通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