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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迎“民法典时代”,这些变化关系你我!

中国新闻来源:经济日报 2017年03月10日 21:21 A-A+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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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8日,全国人大全体会议集体审议民法总则草案的四审稿。9日,全国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举行小组会议,分组讨论民法总则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荣顺等也就“民法总则草案与人大立法工作”答记者问。10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还将举行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民法总则草案。这部备受关注的草案,究竟有哪些亮点?和我们的日常生活有啥关系?

▎何时提出?

编纂一部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梦想和追求,但因条件不成熟屡被搁浅。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正确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方向,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编纂民法典的立法任务,正是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编纂工作具体分“两步走”:①制定民法总则;②编纂民法典各分编,计划2020年形成民法典。

▎谁来编纂?

2015年3月,中办、国办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协调民法典编纂任务,并指定最高法、最高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社科院和中国法学会等5单位提供研究协助。民法典编纂正式启动。

▎进展如何?

2016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民法总则列入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同年6月、10月和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法总则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2017年3月8日下午,全国人大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集体审议民法总则草案的四审稿。

小贴士:

这是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审议法律草案,2015年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2016年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分别审议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慈善法草案。

▎有何意义?

1、一种关乎全局的统领性作用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各分编在总则的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作具体可操作的规定。

2、一种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

编纂民法典不仅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也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客观需要,还是形成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体系的必然要求。

3、一本“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大到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土地制度,小到老百姓间的经济纠纷,以及我们的婚姻家庭、生产经营,几乎我们做的每件事,都可以在民法中找到依据和规则。

4、一个“权利保障书”

民法典将老百姓的民事权利集中加以规定,便于学习、查阅和运用,人民群众手中有了一本民法典,就有了一个“权利保障书”。

5、一种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此前,受条件所限,只能“妥协”采用原则性、基础性的“通则”制定基本规则,即《民法通则》,以及分别制定继承法、担保法等单行法。而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距今已有30年,其中许多制度已经过时,而许多新内容又没能及时更新。《民法总则》内容将更全面、完整,并且吸收近年立法的新实践,根据社会生活的新需求做出修改。

贴心又时髦!厉害了,民法总则(草案)!

周到!

1、给没出生的宝宝撑腰做主!

草案第十七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总则草案认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为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有必要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

贴心!

2、6岁孩子可以“打酱油”

草案第二十条: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之前的民法通则中,这一限定划线为十周岁。草案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时髦!

3、Q币、网游装备等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草案第一百一十八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草案第一百三十一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近年来,关于虚拟财产的纠纷层出不穷,同时大数据的运用已经高度嵌入人们的生活,但关于它们的法律性质目前还十分模糊。为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草案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做出规定。

严厉!

4、个人信息保护写入民法总则

草案第一百一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得到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在我们国家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情况下,民法总则草案的这一规定,将为捍卫老百姓的信息安全提供更有力的法律后盾。

正义!

5、见义勇为受损失?补偿!

草案第一百八十八条: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近些年,因见义勇为却惹上纠纷的事情并不少见,见义勇为者受了损害,责任谁来负?受益人该不该补偿?这往往成为引发纠纷的矛盾点。草案明确,保护因见义勇为受到损害的人,鼓励见义勇为行为。

扶弱!

6、父母打孩子,监护人资格可能被撤销!

草案第三十七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儿童若遭遇父母家暴、遗弃,草案规定,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依法指定新监护人。此外,草案还理顺了监护纠纷的解决程序,明确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实用!

7、诉讼时效由两年延至三年

草案第一百九十一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诉讼时效是为了避免权利人“躺在权利上睡觉”、督促其行使权利而设计的制度,一旦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权利则不受法律保护。

近年来,社会生活发生深刻变化,交易方式与类型也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司法实践中普遍反映的两年的权利行使时间较短,因此,此次草案予以适当延长,从两年的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

温暖!

8、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之后还能起诉

草案第一百九十四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现实生活中会发生一些未成年人遭到性侵的事件,可是未成年人因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对于“性”意味着什么可能还一知半解而遭到蒙蔽,甚至许多都是慑于侵害人的淫威而不敢声张。民法总则草案的规定,给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在成年之后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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