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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南宁12月2日电(记者李斌)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通报,该院日前宣判一起废旧电瓶污染环境罪案,9名被告人因犯污染环境罪获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某、卢某等人经预谋后,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3月在柳州市阳和新区某地点、柳南区柳工大道某停车场内开设废旧电瓶收购点,并分别聘请他人对收购的旧电瓶进行钻孔,然后将废旧电瓶内的液体进行排放。
2015年11月,朱某某、卢某等人经预谋后,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到柳州市柳江县穿山镇一地点开设废旧电池处理点,并聘请他人对废旧电池进行拆改和熔炼,同时聘请被告人钟某负责运输。被告人钟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危险废弃物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予以运输。
经环境监测报告认定:朱某某、卢某等人开设的上述生产经营地点镉排放浓度均超标允许排放浓度6至8倍,厂区内废铅酸蓄电池超过非法处置危险废物100余吨。
经过鱼峰区法院审理,朱某某等9人均当庭自愿认罪。最终鱼峰法院对朱某某等8人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半,缓刑一年半至二年不等;对钟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缓刑,并均判处罚金。9人自愿缴纳罚金并对判决结果接受,不上诉。据悉,朱某某等9人将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