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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网消息:近日,国家海洋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宏撰文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是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一件大事,对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升海洋法治水平、实施海洋强国战略具有重大意义。
他认为,《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强调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制定完善生态补偿和土壤、水、大气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十八届五中全会再次强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依法治海是全面贯彻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转变经济发展模式、呵护碧水蓝天、建设美丽海洋,已成为社会公众关心和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当前,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整体形势不容乐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着保障发展、保护环境的双重压力,亟待通过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体现生态文明建设新要求、落实依法治海新思路。
他说,《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是依法治海的有力抓手。
习近平同志提出:“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本次《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工作,就是在这种理念的指引下,把党中央、国务院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新部署固化到法律中,将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确立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并与新修订《环境保护法》相衔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第一,在空间结构上优化海洋开发格局,修正案增加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有关内容,赋予它作为各类涉海规划、政策在空间开发和布局方面基本依据的地位。通过规划的实施,引导海洋开发活动向发展条件好的区域聚集,并使开发程度与环境资源承载力相适应。
第二,在开发方式上倡导生态保护优先,修正案明确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严格遵守生态红线;确立了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有了这个制度,就可以加快形成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确立了区域限批制度,对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的重点海域和未完成海洋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海域,有关部门将暂停审批新增相应种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三,在参与主体上构建政府和企业良性互动,修正案取消了五项行政许可,为企业松绑减负,与此同时,将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单位,从制度上倒逼企业提效减排、转型升级,从而推进涉海行业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新型工业化道路。
第四,在监管环节上提高处罚力度,修正案对于违法排污行为,引入了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按日计罚等措施;对于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不再以五至二十万元为处罚标准,实行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处罚,并可责令恢复原状;对于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罚款取消了三十万元上限,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罚,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罚,大大强化了法律的震慑作用,体现了用严格的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他强调,贯彻落实《海洋环境保护法》是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支撑。
2015年以来,国家海洋局结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十三五”的重大部署和安排,提出经济富海、依法治海、生态管海、维权护海和能力强海五大体系,强调将“生态+”贯穿于海洋各项工作,将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摆在了更加重要的关键位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实施必将有力地促进“十三五”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工作,为早日实现“水清、岸绿、滩净、湾美、物丰”的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贯彻落实《海洋环境保护法》将是今后一段时间全海洋系统的重点工作。
首先,各级海洋主管部门要深刻领会《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实质,尤其是对新确立的制度和规定要学深悟透、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加快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建立健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确定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把相关制度作为贯彻落实《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力抓手;其次,各级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海洋环境保护法》,对于新确立的处罚制度要做到理念上适应、水平上体现,执法过程中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最后,要加大对沿海地区、涉海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宣传,促使各级地方政府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严格根据全国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科学合理地保护和使用海域,督促涉海企业履行责任,提效减排,引导公众提高法律规范意识以及海洋环保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