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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国理政新实践·重庆篇]加强政府债务管理 重庆出台四条限制性措施

中国新闻来源:华龙网-重庆日报 2016年10月11日 17:34 A-A+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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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日报讯 (记者廖雪梅)市财政局10月10日发布消息称,市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政府债务管、借、用、还相统一的角度,提出了加强债务管理的四条限制性措施。

  所谓政府债务,指各级政府为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并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近年来,重庆既着力消减债务规模防控风险,又努力推进经济稳定增长,通过严守限额底线、划设预警红线、强化预算管理、绩效考核惩处等措施,全程看管政府债务,政府债务管理体系已基本健全。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管理,我市提出了限规模、限举借、限使用和限偿还四条限制性措施。

  限规模方面,政府债务实行年度限额管理,各级政府的年末政府债务余额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高风险区县原则上不得新增政府债务限额,不得举债上新项目。

  限举借方面,政府债务通过发行政府债券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区县政府债券由市政府代发;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政府债务,不得违法违规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承诺。金融机构等不得违法违规向区县融资,不得要求区县违法违规担保,否则损失自担。

  限使用方面,所有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区县政府须将债务资金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或偿还以前举借的政府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使用政府债务资金单位要严格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并向同级财政等管理部门报告。

  限偿还方面,区县政府是本级政府债务的偿还主体,须将还款资金来源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除安排财政性资金偿还外,采取PPP等剥离化解政府债务的应依法完善手续,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的PPP项目支出不得超过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10%。

  为严格责任追究制度,《通知》还要求,将政府债务管理纳入区县政府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内容,对债务管控工作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实行行政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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