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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一批新规将实施:告别20项“另类”证明

中国新闻来源:央视网 2016年08月31日 11:11 A-A+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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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视网消息:9月1日起,公安部等12个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将正式实施。

  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办证多、办事难”问题,《意见》中明确指出,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另外,《意见》还明确了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以下五种情形公安派出所将不再出具证明:

  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此外,9月正式实施的《意见》中,对于不再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还规定了六种情形,明确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公安部门提供必要协助,其中包括了“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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