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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出台P2P监管暂行办法 网贷机构不得设立资金池

中国新闻来源:央视网 2016年08月24日 16:57 A-A+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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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视网消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4日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联合工信部、公安部等部门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即大众俗称的“P2P网贷管理办法”。

  《办法》中首先明确了网络借贷、网络借贷业务和网络借贷中介机构的概念。网络借贷(简称“网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即大众所熟知的P2P个体网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范。网贷业务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网贷信息中介机构(简称“网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经营网贷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

  目前,许多网贷机构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诺担保增信、错配资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为此,《办法》将重点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以净化市场环境,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使网贷机构回归到信息中介的本质。

  《办法》对网贷的特点进行了定位。网贷有助于为社会大多数阶层和群体提供可得、便利的普惠金融服务,有助于实现小额投融资活动低成本、高效率、大众化。网贷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在完善金融体系,提高金融效率,弥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以及满足民间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监管原则方面,《办法》规定坚持底线监管思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通过负面清单界定网贷业务的边界,明确网贷机构不能从事的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发售金融理财产品、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

  在政策安排上,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为防止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办法规定由银行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

  同时,《办法》还规定网络借贷金额应该以小额为主。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机构借款余额上限为2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机构借款总余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机构借款余额上限为10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机构借款总余额不超过500万元。(央视记者 王雷 张道峰 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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