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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国理政新实践·陕西篇】司法体制改革: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央视网报来源:央视网 2016年08月15日 11:36 A-A+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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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视网讯(记者 王甲铸)8月12日,西安莲湖区法院审理了3起案件,分别包括一起公交司机深夜醉酒驾驶私家车案、一起醉驾案以及一起入室盗窃案。这三个案件并无特殊之处,让人眼前一亮的是三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仅用时22分钟。这也被称为刑事速裁程序。

  西安从2014年起就开始进行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2015年全面推开。这一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两年多来,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3月份指出,我国司法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在长期实践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总体上与我国国情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是适应的。同时,由于多种因素影响,司法活动中也存在一些司法不公、冤假错案、司法腐败以及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等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抓紧解决,就会严重影响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

  2015年12月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小组第19次会议决定陕西成为全国第三批开展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陕西紧接着出台了《陕西省司法体制改革分工实施方案》,明确了14个方面103项任务,拉开了司法改革大幕。

  立案登记制、人民陪审员制度、刑事案件速裁、法官员额制、改革审委会制度,公布独任法官、合议庭“权力清单”……从顶层设计到基层试点,从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到合理配置司法职权,两年来,一系列举措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刑事案件速裁提高诉讼效率

  刑事案件速裁是指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简化诉讼程序,推动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刑事案件办案质量和效率。

  这一司法体制改革试点2014年在西安三家基层法院试点,2015年在全市全面铺开,截至2016年1月,西安市两级法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理涉及危险驾驶、故意伤害、盗窃等15种罪名案件881件,从立案到审结最短用时14天,信访投诉率和抗诉率均为零,刑事速裁使得平均每起案件从审理到宣判只需10分钟,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

  人民陪审员制度让人民群众更好监督司法

  “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我宣誓……”2015年8月,陕西省华阴市105名经市人大任命的人民陪审员面向国旗和国徽庄严宣誓。包括华阴市法院在内,陕西共有1个中级法院、4个基层法院承担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工作。

  据介绍,人民陪审员试点改革扩大了陪审员的选任范围,任职年龄从年满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学历要求从一般大专以上降低到一般高中以上,但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不受学历限制。与以往个人报名、组织推荐选任不同,华阴市这次任命是从全市符合选任条件的11.3万名选民中“随机抽选”,并现场征求被抽取人意见而产生。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最直接形式,也是健全司法权力监督体系、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措施。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审阅所陪审案件的材料;参加案件调查;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或案件的调解;参加案件评议。

  法官员额制改革以案件定员额

  法官员额制是推进法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重要制度,是司法责任制的基石,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难点之一。

  按照中央要求,法官员额比例不能超过中央政法编制数的39%。陕西全省法院“案多人少”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法官年人均办案量达到百件以上,而有的法院受案量较少,办案任务较轻,法官年人均办案量仅有十余件,人员相对富余,两者的工作量相差大约在六七倍左右。

  陕西省高院相关人士表示,“39%法官员额不是一刀切,并非机械执行,而在全省不突破的前提下,根据近几年各个法院的受案数量、办案成本等因素,按照‘以案件定员额’‘以员额调编制’的原则具体确定。”通俗讲,就是办案任务重的法院,法官员额就要多。反之,受案少的法院,法官员额则要少。“进员额不仅仅表现为涨工资提待遇,更意味着责任和担当”,同时,建立员额法官退出机制,推动形成“能者上、不胜任者下”的良性机制,防止出现只享受待遇不办案、不履职、不尽责的问题。

  自2015年8月份确定陕西省为司法改革试点省份以来,陕西省高院提出“以案定员、以员定编、全省统筹”的员额制改革思路,在法官员额制改革等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确定全省法院员额法官总体比例为37.77%。

  改革审委会制度: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2014年10月,陕西省法院新修订的《审判委员会规则》通过并执行,这标志着陕西省法院在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上率先迈出了一步。

  其主要修订内容首先是合理定位审判委员会职能、强化审判委员会审判指导职责。为进一步放权于法官、合议庭,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规则》对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进行大幅压缩和限制。

  其次,建立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先行过滤机制;三是建立完善审判委员会委员亲历案件审理机制和履职考评;四是充实审判委员会委员。将不断充实具有专业特长、法学理论水平较高、审判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为审判委员会委员,突出两个专业委员会的专业领域优势,增强审判委员会的专业化,这也是深化司法改革对法院队伍专业化要求的具体落实;五是健全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签名确认制度;六是建立审判委员会重大事项通报制度。

  立案登记: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诉权

  从2015年5月1号开始,陕西全省各级法院开始全面执行立案登记制度,要求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各类一审案件,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截至到当天中午12点,全省法院登记各类一审案件914件,较往常增长近20%。

  陕西省高院工作人员介绍,实行立案登记制以后,对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判定的要先行立案,禁止以法律之外的任何理由拒绝立案。

  西安市中院立案一庭庭长邢锐飞说,立案登记制度是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登记制度,对于解决百姓立案难,具有积极意义。在以前立案审查制下,诉讼起点是法院决定立案时;而在立案登记制下,诉状提交给法院时,诉讼就开始了。“过去的立案审查制度,不仅审查当事人主体,案件性质等,审查较细,耽误了当事人的时间;现在一律先登记,只要符合条件的都要立案,降低立案门槛,过去要做实质性审查,现在对老百姓的诉讼必须接收,不能退材料,否则法官要受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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