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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合一”改革10月1日起实施

中国新闻来源:光明日报 2016年07月31日 09:50 A-A+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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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7月30日电 记者陈晨日前从国家工商总局获悉,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人社部、国家统计局、国务院法制办等五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在现有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基础上,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加快推进“五证合一”改革,确保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根据通知,“五证合一”实行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和营业执照样式与“三证合一”改革相同。改革后,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的、原执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核发、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对于已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企业,不再收缴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通知明确,2018年1月1日前,原发证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原有验证和换证要求企业报送的事项经整合后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内容,由企业自行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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