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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就航班管理规定:旅客投诉应在7日内予以处理

中国新闻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6年07月21日 11:17 A-A+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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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就航班管理规定:旅客投诉应在7日内予以处理

资料图。 陈骥旻 摄

  中新网7月21日电 据交通部网站消息,近日,交通部在其官网公布《航班正常管理规定》,该《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指出,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旅客投诉7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旅客受理情况。

  《规定》介绍,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旅客可以向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或者民航行政机关投诉,也可以依法直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受理投诉工作,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中国境内的投诉受理电话、电子邮件地址,并报民航行政机关备案。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和外国承运人应当具备受理中文投诉的能力。

  《规定》指出,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旅客投诉7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旅客受理情况。

  国内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旅客投诉10日内做出实质性回复。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和外国承运人应当在收到旅客投诉20日内做出实质性回复。

  同时,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销售代理人应当书面记录旅客的投诉情况及处理结果,投诉记录至少保留2年。

  《规定》强调,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处理投诉不符合要求,民航行政机关依据职责要求其改正的,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予以改正。

  此外,民航局应定期对外公布航班正常情况和旅客投诉受理、处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发生大面积航班延误时,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空管部门等各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检查,并将重大问题上报民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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