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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南海仲裁案中的“变脸”表演

中国新闻来源:光明日报 2016年07月10日 05:26 A-A+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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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以正视听·聚焦南海】

  由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闹剧,不仅以“菲律宾滥权、仲裁庭越权、美国霸权”为脚本,而且作为“演员”的西方仲裁员和专家证人也扮演着“变色龙”的不光彩角色。他们对本案有关问题的意见与他们曾经发表过的观点和意见自相矛盾,法庭内外,判若两人。

  先说本案的仲裁员阿尔弗雷德·松斯(Alfred Soons)。松斯是荷兰乌得勒支大学法学院著名的海洋法教授,并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下属的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担任顾问。他至少先后两次就岛礁地位、海洋权利和海洋划界之间的关系公开发表学术意见,认为在两国存在重叠海域主张的情况下,相关岛礁的法律地位和海洋权利问题不能脱离海洋划界争端而独立出现,它们构成海洋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然而,在南海仲裁案关于管辖权的裁决中,包括松斯在内的5名仲裁员不顾中菲南海争端的根源和实质是岛礁主权及海洋划界之争的基本事实,强行以全体一致的方式裁定仲裁庭对菲律宾关于黄岩岛、美济礁、仁爱礁、渚碧礁、南熏礁、西门礁(包括东门礁)、赤瓜礁、华阳礁和永暑礁的法律地位问题的诉求享有管辖权。这显然与松斯本人一贯的学术观点相悖。

  再说本案的专家证人之一、澳大利亚卧龙岗大学海洋资源与海洋安全研究中心主任克里夫·斯库菲尔德(Clive Schofield)。他应菲律宾方面的请求,为南沙群岛岛屿地位问题出具专家意见。其证词不仅与其学术观点截然相反,而且在重要事实上公然撒谎,面对关键质询时,更是以狡辩的方式来应付。根据仲裁庭的庭审记录,斯库菲尔德出具的意见可归纳如下:

  第一,基本结论:所有南沙群岛在高潮时露出水面的岛礁都属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规定的“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

  第二,基本理由:(一)岛上没有原住民;(二)驻岛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依靠外界输送物资补给维持;(三)从过去到现在,这些岛礁上都没有实质意义上的人类经济活动。

  第三,支撑这份专家意见的结论和理由的基本材料有三种:(一)中国、菲律宾、英国和美国出版的权威海图和航海指南;(二)高分辨率的卫星照片;(三)电子三维立体模型。

  他的这一结论与他本人在2014年发表的一篇学术论文的观点自相矛盾。该论文题为《界定源于岛屿的专属经济区主张:南中国海潜在的变化》(Defining EEZ claims from islands: A potential South China Sea change),由Beckman,R.C.与Schofield,C.H.合作,发表于《海洋与海岸法国际杂志》(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rine and Coastal Law),2014年第29卷第2期,第193至第243页。其基本结论是,在南沙群岛中,有12座岛屿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1和第2款的规定,享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此结论的基本理由是,这些岛屿都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都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根据其“面积”“植被”及岛上建筑设施等,“可以认定它们不属于‘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而“能够产生自己的专属经济区”。

  就同一个问题,斯库菲尔德用同样的资料、理由进行论证,但在法庭内外的结论却完全相反。此外,对同一事实的认定和陈述,在他的论文和法庭证词中也不一样,前后矛盾。例如,关于敦谦沙洲,他的证词是,“在高潮位时会沉没于水中”。“在我们的报告里,根据1976年美国出版的海图,被标示为‘敦谦沙洲’的地方没有任何一处地方在高潮时会露出水面”。而其论文写道,“在南沙群岛中的这12个最大的岛屿中,越南占据着南子岛、敦谦沙洲、鸿庥岛、景宏岛、安波沙洲和南威岛6座岛屿”。如果敦谦沙洲长期没于水下,越南何以占据这座岛屿?事实上,敦谦沙洲是南沙群岛郑和群礁的一个岛屿,于1947年以1946年中国政府派往接收南沙群岛的中业号军舰舰长李敦谦的名字来命名。该岛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面积约为100平方米,有树林及其他热带植物。原为国民党军队驻守,1974年2月3日因有台风警报,该驻军撤回太平岛避风,台风过后返回时发现该岛已被南越军队侵占。

  关于太平岛,斯库菲尔德的证词是,“太平岛没有可供使用的淡水资源”。而其论文明确写道,太平岛是可享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岛屿中“面积最大且唯一拥有淡水资源的”。更具“闹剧”色彩的是,当仲裁员们要求他解释为何以前他认为太平岛是“岛”而现在却说是“岩礁”时,他首先声明他对太平岛是岩礁的观点一直没有变过,随后却狡辩说,以前称太平岛是“岛”是因为之前它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1款规定的“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而现在根据截至2013年积累的材料可以证明太平岛符合该公约第121条第3款“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的规定。他在2014年10月仍发表论文认定太平岛是岛,而在2015年11月的证词中却公然狡辩说“自己从来都认为太平岛是岩礁”。如此善变,在作证前他还宣誓:“我以我的荣誉和良心郑重起誓,我将说出真相,我的陈述与我的诚实信念不违背。”

  事实胜于雄辩。南海仲裁案中,至少上述仲裁员和专家证人在办案过程中罔顾事实,出尔反尔。斯库菲尔德提供了不符合事实而且自相矛盾的证词。在此基础上作出的裁决必然缺乏公正性。

  (作者:王翰灵,中国社会科学院海洋法与海洋事务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南海研究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彭思庠,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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