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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菲律宾单方面提起《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项下的强制仲裁,否定中国在南海享有的历史性权利是其核心诉讼请求之一。
历史性权利是中国在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长期的历史实践中确立形成的航行、捕鱼、行政管制等相关权利,以坚实的历史事实做支撑,拥有确凿可考的历史证据。
而菲方为了达到诉讼目的,不惜编造无耻谰言,精心炮制了一系列根本经不起推敲、完全站不住脚的历史证据。仔细分析其手段,有以下特点:
第一,自相矛盾。领土主权问题不是《公约》解释或适用问题,菲方精心包装其仲裁诉求,意欲造成仲裁请求与岛礁主权无关的假象。但在证据的组织上,菲方却夹带私货,包藏祸心,不顾中国对南海诸岛最早发现、命名、长期开发利用、持续和平有效行使管辖这一完整的证据链条,不时强调“中国领土范围最南界限不超过海南岛”,“直到1933年才对南海岛礁提出主权要求”,“中国未对南海诸岛行使管辖”等。
第二,断章取义。菲方在使用文字证据时,多次隐瞒全文意旨,只截取可支持其立场的只言片语。如其提出“1937年的中国政府文件确认西沙群岛是中国领土的最南端”。菲方采用的这份1937年的国防委员会秘书处的文件,相关段落实为“今之地理学者谓中国国疆之最南端为西沙群岛之特里屯岛(即我中建岛),然一考吾国向南发展之历史,该海南九岛似亦应属吾国领有……”事实上,根据流传至今的历史文献,我国宋代以来的地方志、明代以来的地图,已将“石塘”“长沙”明确列入我国疆域范围。民国时期,中国政府于1934年至1935年专门审定我国南海诸岛地名,编印《中国南海各岛屿图》,明确标绘南海诸岛属中国版图。
第三,刻意隐瞒。在大量对中国有利的历史证据面前,菲方选择性失明,比如声称1947年以前,中国从未对南海诸岛进行命名;中国在南海航行刻意避开南沙群岛附近的危险区域。为此,菲方刻意隐瞒明清以来,中国渔民在南沙水域捕鱼作业,已成为南沙群岛主人的历史事实,而上述事实有多个版本的《更路簿》可以证明。作为前往“南海危险区域”的航行指南,《更路簿》对前往西南沙岛礁捕鱼作业的航向航程做了精准描述,提到的西沙传统地名有30多个,南沙传统地名有70多个,一些地名被西方所采用,比如Nam Yit(渔民称南乙,鸿庥岛),Subi(渔民称丑未,渚碧礁),Sin Cowe(渔民称秤钩,景宏岛)。不但如此,19世纪以来的外国文献也记录只有中国渔民在岛上生产生活的历史事实,如1868年英国皇家海军的《中国海指南》,1923年美国海军海道测量署的《亚洲领航》,1940年日本前海军中佐小仓卯之助的《暴风之岛》等。
第四,以偏概全。菲方提出没有其他国家的地图认可中国对南海诸岛拥有主权。但二战后有大量其他国家的地图、百科全书、报纸杂志等认同中国拥有南海诸岛的主权,其中还包括曾经侵占中国南沙岛礁的法国与日本。1952年由外务大臣冈崎胜男亲笔推荐的《标准世界地图集》和1956年法国出版的《拉鲁斯世界与政治经济地图集》等都明确标注南沙群岛属于中国。甚至包括越南地图,如1960年越南人民军总参谋部地图处编绘的《世界地图》、1972年越南总理府测量和绘图局印制的《世界地图集》。
第五,移花接木。为了和中国争“历史”,菲方刻意选取将越南黄沙、长沙混淆为我国西沙、南沙,菲律宾近海海滩Panacot混淆为我国黄岩岛的观点,宣称越南最早对西沙实施行政管辖,最早将西、南沙绘入版图,黄岩岛在18世纪上半叶已绘入菲律宾地图。对其相关手段和过程,我国学者韩振华、李金明、李孝聪等早已进行了考证和反驳。
第六,割裂“一中”。菲方在实体庭审阶段时居然声称“从1949年开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中国。因此,1949年之前中华民国政府的行为可归于中国,而1949年之后台湾当局的活动本质上就不再归于中国”。菲方公然违背其在中菲建交公报中所做的“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关于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立场”的庄严承诺,抹煞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国台湾方面的作为也属中国,实质宣称“一中一台”,提出“中国于1988年才首次在南沙建立实际存在”等论点。台湾方面1950年虽曾短暂撤离南沙太平岛,但1956年因菲方挑起“克洛马”事件意图侵占我南沙群岛部分岛礁,随即重返并一直长期驻守,并在南沙海域定期巡航,进行民事开发。
第七,以个别研究取代客观事实。菲律宾在论证东南亚国家、西方殖民国家在公元11世纪以前和殖民时代开发、管辖南海发挥的作用时,拿不出有力证据,只能不顾客观事实,选择性地用个别学者的观点,夸大这些国家的作用。但是,这无法抵消往来南海的各国航海家所做的忠实记录,也没法抹掉沉入南海海底的历代中国沉船留下的痕迹。
不论菲方为其谎言披上何等华美的外衣,意图掩盖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在南海历史上刻下的深刻印记,蒙骗世人,我国在南海基于历史事实而拥有的主权和相关权益是无法抹杀的,真相永远只有一个,正义永远不会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