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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细化明确征管事项 保障营改增顺利实施

中国新闻中国新闻网 2016年04月20日 14:57 A-A+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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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4月20日电 据税务总局网站消息,4月20日,税务总局举行新闻通报会,通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情况。

  税务总局日前印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和进一步做好营改增一次性业务办理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对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税收征管事项进行了细化明确,再次推出一系列办税便利化举措,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确保把营改增这件利国利民的大事办好,让广大纳税人满意。

  一是延长纳税申报期,确保首期申报顺利完成。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由原来的6月15日延长至6月27日。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各省国税局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16年6月30日。

  二是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只需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三是明确兼营增值税、营业税业务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方式。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是明确汇总纳税金融机构发票使用办法。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进一步便利纳税人。

  五是已领取发票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但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六是公示流程增配力量,优化营改增一次性业务办理纳税服务。营改增一次性业务多为纳税人首次办理,存在业务、流程不熟悉的情况。税务总局要求办税服务厅和税控发行点制作指向明确、简洁易懂的一次性业务办理规范、操作流程示意图,在显著位置公示;增配导税力量,有效指引纳税人办税,主动回应纳税人关切;落实兜底责任,办税服务厅和税控发行点的值班局领导、负责人、导税员要做到纳税人的“问题有人答、事项有人办、疑难有人解”,让纳税人明白办税、高效办税、踏实办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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