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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们,澜沧江-湄公河国家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忆及澜沧江-湄公河国家经济交往取得了迅速、长足发展,各方已成为重要经济合作伙伴,同意进一步促进澜沧江-湄公河国家间合作。
二、我们认识到,澜沧江-湄公河国家在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都面临挑战。同时,当前各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速,产业结构调整不断深化,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不断推进,为开展国际产能合作提供了重要机遇。
三、我们一致认为,产能合作旨在通过充分利用澜沧江-湄公河国家竞争优势、制造能力和市场规模,采用直接投资、工程承包、技术合作和装备进出口等多种合作方式促进地区贸易投资合作和所有合作伙伴的产业发展能力。
四、我们同意,产能合作是促进澜湄合作的重要方式,有助于优化地区产能分布,提升各国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提高各国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我们强调,产能合作应遵循互利、平等、共赢的原则,遵守各国国内法律以及澜沧江-湄公河国家均为缔约方的国际条约和协定。
六、我们强调,产能合作应通过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
七、我们同意,产能合作应以共同促进相关国家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为重点。上述合作应增加企业员工和采购的本地化程度,加强本地员工培训,促进当地就业,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为生产环节中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必要支持。
八、我们认为,各成员国应在制订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发展战略方面加强经验和专业知识交流,在建设人力资源、促进创新以及先进技术转让方面开展合作,实现竞争优势互补和发展需要对接,将合作潜力转化为持续的合作成果。
九、我们鼓励成员国企业和金融机构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商业原则和国际惯例以双赢为目的推进产能合作项目。同时,政府层面需要维护稳定和可持续的宏观经济环境,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要素自由有序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加强政策沟通协调,为开展产能合作创造有利条件。
十、我们同意,依据相关国家法律框架和发展实际,依托交通互联互通和产业集聚区平台,优先推进电力、电网、汽车、冶金、建材、配套工业、轻工纺织、医疗设备、信息通信、轨道交通、水路交通、航空运输、装备制造、可再生能源、农业以及农产品和水产加工等领域的产能合作。各国将共同努力,推动符合各国发展需要的重大项目合作取得进展,不断拓展合作领域,提高合作水平。
十一、我们同意,充分利用现有双边和多边金融资源,包括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用于支持澜沧江-湄公河国家产能合作,并继续探讨其他可用的金融资源。
十二、我们坚信,开展产能合作将进一步巩固澜沧江-湄公河国家业已紧密的经济纽带。各成员国应通过开展产能合作共享机遇、共迎挑战,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共同繁荣,让产能合作成果惠及各国民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