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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怎么办?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5年07月22日 15:52 来源:CCTV.com

  [演播室] 观众朋友,大家好,欢迎收看《两岸万事通》台胞法律服务节目,今天请到我们演播室的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教授,姚欢庆教授,欢迎您,姚教授。对于家庭来说,房子是很重要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夫妻在处置这样重要财产时都会商量,但是今天案例故事中的这位丈夫,不仅没有和妻子商量,还把价值85万元的房子,以50万元的低价卖给了别人,丈夫为什么会这样做呢?这位妻子又会有什么样的反映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事情的经过。

  [小片] 一对夫妻离婚,在分割财产前,丈夫将一套价值85万元的房子,以5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自己的亲戚,这位妻子要求丈夫收回房子,遭到丈夫拒绝。

  [演播室] 教授您看,片子里的这位妻子,她要求要回丈夫低价卖掉的房子,那么妻子的做法在法律上有依据吗?这套房子肯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只要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话,当他进行处分的时候,也必须取得夫妻双方的同意,也就是说其中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单方面地擅自处置夫妻共有财产,所以说基于这样一个考虑的话,那么在片子中出现这种行为的时候,妻子可以要求直接主张她丈夫跟他亲戚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使得这个房子重新变为他们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再进行具体的分配。对于片子里面这个丈夫的行为,法律上会承担什么样的后果呢?从我们现在《婚姻法》的规定来看,片子中这个丈夫的行为,肯定属于典型的隐匿,或者说开始处分夫妻财产,想通过这样的方法,来使得自己得到一个更大的利益,那么对于这种通过隐匿、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转移财产这种情况的话,法律上就规定他应当少分或者不分这个财产,具体到本案中的这种情况,更多应该理解为少分这个财产,甚至我们可以给出一个具体的建议方案,他不是以50万元卖掉的吗?那么他应该拿到的是这个50万里的25万,剩余的部分就应该属于他的妻子所有。教授,结合本期的案例故事,为了防止类似的这种纠纷,您有什么好的建议吗?因为这种操作中间最主要涉及到的就是说,如果说当她的丈夫跟他的亲戚之间的这种买卖行为,如果他的亲戚完全不知情,出于各种各样的考虑,有可能会把他的亲戚作为一个善意第三人来认定,在实践操作中当然最好的办法,就是在房屋登记的时候一定要把夫妻双方的名字都体现在产权证上,那么这样的话,他进行处分的时候,一定要受到共有权利人的限制。

  [演播室] 说到房屋产权登记,我们这里还有一个案例故事,故事中的赵先生将自己购买的四处房产,都进行了产权登记,不过是登记在了别人的名下,赵先生的妻子和这位产权证上登记的人,都坚持说房产应该归自己所有,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谁才是房子真正的主人呢?

  [小片] 台商赵先生是一位有妇之夫,在大陆和一位姓田的女士非法同居,他在大陆购置的四套房子全都登记在了田女士的名下,后来赵先生因病去世,对于这四套房子的归属问题,赵先生的妻子和田女士争执不下,都认为应该归自己。

  [演播室] 教授您看,这四套房产都是登记在田蕾的名下,那是不是说房屋的所有人,就应该是田蕾呢?从表面的证据来看的话,肯定应该属于田蕾所有,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从实践操作来讲的话,或者结合案情来看的话,就要看当年赵先生的这个钱,到底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赵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用来买的房,如果是赵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买的房子的话,那么我们认为赵先生的这种赠与行为,原则上是有效的,除非这种行为可能会违反善良风俗而无效,但如果说是用夫妻的共同财产来购买的这四套房子,然后赠送给田蕾的话,那么我们认为,同样这是属于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那么其他共有人可以主张这种处分行为无效,这样的情况下面的话,那么实际上这四套房屋仍然要变更房屋的所有权人,而成为赵先生和他的妻子的共同财产来进行处理。教授,那如果说赵先生买房的钱,的确是夫妻的共有财产,那么这时候赵先生的妻子怎么才能够要回这个房产呢?作为赵先生的妻子必须要证明这是夫妻共同财产用来购房的,当然,实际上在真正的司法实践里面的举证责任,她只要证明他们有一个夫妻关系,那么这个钱又是赵先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拿出来购买的房子,那么原则上这个钱都应该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实际上就是说,对于持否定意见的人,恰恰要他证明这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个人财产。那么在证明了这一点(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面,她就可以主张以共有人的身份主张当时的赠与行为无效,那么主张赠与行为无效以后,赠与合同就无效了,赠与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她就可以主张这个房产产权的具体的变更。感谢教授,对我们案例故事的分析和点评。一般情况下,产权登记能够证明房产的归属,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产权证上的人,就是房屋的唯一所有人,或者就一定能够拥有所登记的房屋。正如今天的两个案例故事,所登记的房产有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保护夫妻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规定了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今天的案例故事提醒我们,夫妻任何一方在处分共同财产时,应当征得对方的同意,不得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感谢您收看本期法律服务节目,观众朋友,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责编:王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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