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播室] 观众朋友,大家好,欢迎收看《两岸万事通》台胞法律服务节目,今天来到我们演播室的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黎建飞教授,欢迎您,黎教授。谢谢。怀孕生子,是女性一生中的大事,而很多年轻的女性,在发展事业的黄金时段,往往面临二者的艰难抉择,26岁的刘云,本来有不错的事业,然而怀孕却成了转折点,一切似乎都在那之后转变了。
[小片] 金海公司是一家生产包装纸品的企业,纸器部的业务部门,承担了公司的大部分的销售任务。这里的业务员每天的工作都非常繁忙,刘云曾经也这些业务员中的一员。自从2003年8月,因为怀孕请假离开公司以后,刘云就再也没有回到这里。
我们来到金海公司的时候,距离刘云的离开,已经有一年半的时间了,公司负责人黄经理向我们回忆了,刘云离开时的情形。
黄:她原来在纸器部做销售,后来在彩印部做业务助理。我也不了解是什么原因,可能是因为身体不好,怀孕了,一直请假,后来可能是身体不好就辞职了。
刘云1997年来到金海公司,在金海六年多时间,一直做销售工作。她从普通的业务员做到业务主管,后来又被升为纸器部苏州区的销售副理。
2003年7月,26岁的刘云怀孕了,就在这个喜讯来到后几个月,她接到了人事调动的通知。公司决定将刘云由纸器业务部调到彩印部任行政助。由销售副理到行政助理,刘云当然明白,这实质上是公司对她做出的降职决定。接到调动通知以后,她没有去新的岗位上班,而是以怀有身孕需要修养为由,向公司申请了停薪留职。
接着,刘云在家生孩子的一段时间,先后又向金海公司请了产假、病假、事假。2004年8月,刘云用一封辞职书,为她十个月的假期画上了句号,与此同时,她向劳动仲裁委递交了一份仲裁申请书。
刘云在申请书中称,金海公司在她怀孕时,把她调到她的身体不能适应的岗位。而且,又在她请假怀孕生育期间,克扣她的工资,共计40671元。她要求解除和金海公司的劳动合同,和相关的经济赔偿41625元人民币。
面对刘云的指控,金海公司的负责人黄经理认为,是当初沟通不够,让刘云对公司产生了误解。
黄:她怀孕了,业务要到处跑,坐车颠簸,公司考虑到对孕妇太辛苦了,就给她换了一个相当于文员的工作,彩印事业部当行政助理。
关于那次对刘云的人事调动,金海公司给出的解释,与刘云向仲裁委反映的情况存在分歧,金海公司给出的这个解释不能让刘云信服。究竟公司给刘云安排的新岗位,是不是如刘云所说,不适合她当时已经怀孕的身体,由于刘云没有去新岗位上班,因而也拿不出有力的证据,双方对此各执一词。
对于刘云要求补发工资和经济赔偿金,金海公司仅同意给刘云补发部分产假工资,但公司最终公司同意支付的数额,和刘云所要求的,总共82296元的数额相距甚远。
从金海公司给刘云的这张人事调动单上,我们可以看到,公司给刘云的新岗位定的工资是1300元,而刘云原来在业务部的基本工资是2800元。刘云认为,金海公司给她调换工作不合法,应该按照她原来2800元的岗位工资,补发她被迫申请停薪留职期间的工资和产期、哺乳期的工资。而金海公司则认为,对刘云调动工作,是经业绩考核的结果,公司按照调动后的岗位计算工资没有不妥。刘云在工作调动以后,没有向公司反映意见,直接申请了停薪留职,不应该再向公司要求这段时间的工资。刘云在家休哺乳假,没有按照公司纪律向公司请假,所以公司不应支付她哺乳期工资。
在刘云和金海公司之间,因为调换工作和孕产期工资,产生了比较大的分歧,究竟他们谁有道理呢?
[演播室] 片子里刘云认为,公司不应该把已经有身孕的她调到另外一个部门去上班,您觉得刘云的说法有根据吗?当一个女职工怀孕过后,法律要求在她需要的时候,应当给她调整工作岗位,尤其是当一个女性七个月以后,就是怀孕七个月以后应当调整岗位,但是立法的意图和目的是在于保护怀孕的女工,如果她有这个需要,用人单位应该对她作出调整。公司负责人也解释,给刘女士换岗的理由,因为好像新的工作岗位更适合她的身体状况,不过他们好像并没有征得刘女士本人的同意,那您觉得公司的这种做法是不是有些武断了呢?问题的焦点就在于这个地方,就是当法律要求给一个怀孕的女工调换工作岗位,是从保护她的角度出发的,或者从法律上来讲,是这个怀孕女工的一项权利,那么这项权利就应该由她自己来行使,现在成了公司不管你同不同意,我就要调换你的岗位,就是说你必须服从调换,这个可能就和法律规定的意图相互违背了。教授 另外我想问您一下,这个怀孕妇女在怀孕期间的工资,法律上是否有什么说法?是按什么来计算的?法律上要求的就是当一个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降低她的基本工资,这个基本工资大家应该知道,是在国务院《女职工保护条例》,1988年制定的,那个时候基本工资是一个广泛流行的概念,而现阶段在企业里面基本工资的概念基本上没有了,现在通常使用工资的概念,这包括通常使用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国家规定的补贴,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一些福利呀,应该包括这些,怀孕的期间不得降低她的工资,当然就不得降低她的工资所包含的内容。教授,片子里公司说,刘云没有请哺乳假,就没有哺乳期的工资,您觉得他们的这种说法对吗?法律规定的是哺乳期的概念,法律没有哺乳假的概念,哺乳期的时间是一年,一年时间指的是你在上班时间,要给你哺乳的时间,我国法律规定,女性职工在哺乳期,也就是说从小孩出生的第一天到满一周岁的整整一年时间,她有哺乳期的假期,比如说一天要求上午半小时下午半小时用于哺乳,这个时间不得扣除或减少她的工资。这个片子反映的哺乳假可能是单位在法定的90天以上延长的假期,让女职工来休息,这个时候应该得到,根据单位的规定得到保障。教授,刘云还提出,公司应当支付她解除合同的补偿金,还有未发工资的补偿金,那这两笔补偿金分别指的是什么呢?在法律上这两笔补偿金,一个是工资,我们要求按时足额支付,只要没有按时足额支付,就会产生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拖欠工资,用人单位都应当承担支付补偿金或者叫滞纳金的责任。另外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它指的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双方协商接触劳动合同,这两种情况都会产生经济补偿金。但是在本案中,由劳动者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就可以不用支付,因为这个是你在行使一项权利,我要辞掉这个工作,我要解除这个合同,法律保护你这项权力,你这项权利由于你的解除,用人单位不愿意解除的情况下,会给用人单位带来一定的麻烦,这不存在用人单位还要给你补偿的问题。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了这样的判决。
[小片] 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金海公司无权擅自降低原告刘云孕期、哺乳期工资,按照每个月2800元基本工资计算,金海公司应补发刘云孕期哺乳期工资15838元,由于劳动合同解除是原告提出,本院不支持原告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演播室] 感谢教授对我们案例故事的分析和点评。法院最终判决金海公司应该补发刘云一万多元的工资,我想,刘云一定不愿意和自己工作了近七年的金海公司闹到今天的地步,对金海公司来说,给刘云的这笔钱也不算多,如果在怀孕这件事上,公司能够站在刘云的立场上多想一想,把公司的决策与刘云多做沟通,也许就不会产生今天的局面。感谢收看本期法律服务节目,观众朋友,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责编: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