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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论坛]“机动车强制保险”将实施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6年04月05日 1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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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CTV.com消息(央视论坛4月4日播出):

  主持人:董倩

  策划:孙腾越

  嘉宾:郝演苏(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

  王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编辑:蒋薇薇 孟颖

  播出时间:2006年4月4日

  主持人: 各位晚上好,欢迎收看《央视论坛》。

  从今年7月1号开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即将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不但是我们国家第一个通过立法予以强制实行的险种,同时它的实施也会对开车的人、在路上走的行人以及保险公司等等方面带来一系列的变化。在今天的节目里面,我们就对相关的方面进行详细的解读。先介绍一下演播室两位来宾,一位是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郝演苏主任,另外一位是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王萍副教授,我们先看一个短片。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国务院令,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条例》将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明确要求,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将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条例》要求逐步实现保险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安全驾驶者可以享有优惠的费率,经常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

  主持人:刚才我们也提到,这是我们国家第一个通过立法来予以强制实施的险种,为什么要通过立法?为什么要强制性地实施这样一个险种?

  郝:因为随着车辆的保有数量增加,全国差不多有一亿多辆车,加上各方面道路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中国是世界上交通事故发生频率最高的国家,平均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差不多接近十万人,是全世界最高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过去是通过商业保险来安排的,商业保险它有一个特点,就是可以选择,我可以买也可以不买,这样一来,事实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大量受害人,在很多情况下,由于司机的经济能力,包括各方面的原因,可能得不到救治,会引起很多麻烦,包括连锁的社会问题。

  主持人:我们举个例子来说,假如一个驾驶员他开了车,开车的时候撞了人,出了交通事故,如果他自己没有上保险,而他自己又没有经济能力的话,他就没法去担负这个被撞人的,比如说医疗,接下来的养护等等,这都没法支付,但是他如果上了这个险的话,就由保险公司来支付这个被撞的人的一系列的负担。

  郝:他买了这个保险之后,按照相关的条例,由保险公司替他买单,替他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就可以使受害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可能产生的连锁的社会问题、家庭的问题降到最低。

  主持人:现在我们大家都已经很熟悉一种险种,叫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它和现在即将要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什么不一样的地方?

  郝:在赔偿的时候,商业的第三者是有责赔付,就是说比如我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请交通监理部门、公安部门出面,我在这个事故当中我承担多少责任,我承担多少责任,那么保险公司替我买多少单。

  主持人:就是择清楚了责任,然后再赔付。

  郝:强制呢,这里面两个概念,一方面我有责任,保险公司当然要赔了,我没有责任,比如有的时候行人横穿道路,行人横穿道路是不对的,我驾驶速度是正常的,那么我撞了,我没有责任,没有责任也要赔付,所以它的覆盖面要宽了。也就是强制保险,既包括了有责赔付,也包括了无责赔付。而商业保险,只是有责任才赔付,没责任,对不起。另外一个呢,商业保险通常不考虑一些故意行为,比如酒后驾车、驾车肇事逃逸,包括一些违法行为、故意行为,而强制保险规定,即便是酒后驾车,我酒后驾车,使受害人受到伤害,那么保险公司也得赔,赔完了之后向我追偿,按照强制保险是这样规定的,商业保险,你酒后驾车,只要撞人,我不管你,你自己处理,而强制保险就不同。所以它以充分地、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作为它条例设计的一个基本核心。

  主持人: 刚才谈到了驾驶一方,还有受害一方,还有保险公司,那7月1号开始实施这个条例之后,将对这三方都产生什么样的变化?

  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在大多数国家所以实行强制性,它的目的主要是有两个,一个就是使得驾驶人能够把他的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另外一个是使得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充分的补偿。所以说从这两点来看,对于驾驶人和行人来讲,这次条例,应该说增加了对他们的保障,但是我们必须要知道的一点就是,驾驶人他如果是无照驾驶、酒后驾驶,或者是机动车被盗抢期间驾驶的话,最终只是由保险公司来承担垫付的义务,但是最终驾驶人还是要对保险公司承担返还的责任。而行人一方面,我们也需要明确,他能够得到的赔偿只限于他自己所遭受的实际的损失,所以他不会因为这个而赚钱。因此,我们驾驶人还是要谨慎地驾驶,行人还是要理性地行走,这就是法律的平衡。

  主持人:刚才您说到垫付的问题,在节目过一会儿我们还会具体涉及到,接下来我们看一个短片,了解一下这样的一个条例出台的背景,一起看一下。

  2004年我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达10万人,占意外事故死亡人数的80%以上。但人们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仍然较低,目前机动车三者险的投保率为30%左右,农用运输车等投保率仅为6%,大量机动车在没有任何保障的情况下上道路行驶,造成对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极大威胁。

  在新交法出台时,对机动车驾驶者无过错责任的规定就引起过很大的争论。从以人为本出发,在难以平衡人权与路权的轻重时,法律偏向了人权,完全推翻了以前执行论责赔偿制度时曾传出的“撞了也白撞”说法。但是,同时,以前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遵循的论责任赔偿制度与新交法之间出现了断层,车主及执法部门都陷入了尴尬的局面。于是,各方都开始呼吁尽快出台《强制第三者责任险》。

  主持人:看完短片之后,我就在想这样一个问题,可能对路上的行人来说,是个好消息,但是司机可能会想,以前我是有责赔付,现在是无责赔付了,对于我司机一方来说,会不会我的保险费用会相应地上涨?

  郝:从道理上来讲,强制责任保险保障的范围宽了,它不仅包括有责,也包括了无责,而且不仅包括了普通的行为,也包括了故意行为,包括酒后驾车、肇事逃逸、车辆被失窃等等各方面的情况,包括无照驾驶,所以它保障范围宽了,理论上它的价格要比同类的商业保险的同类产品的价格会上涨,假定像北京地区,目前5万元的,假如强制保险我们这个条例规定的,保险金额因为目前没有公布,如果公布假定在5万元左右的话,北京地区的5万元,商业保险大概在800元左右,那么强制(保险)表面上应该是高于这个800元。

  主持人:高多少?

  郝:高多少很难判断,但是有一个问题,包括现在媒体有一个错误说法,上海目前实行的保额四万,保费1400元,北京地区是5万,保费800元,但是大家都忘了一个事实,这800元当中一半是给中介机构了,也就是说强制保险既然没有包括利润,应该把这个水分挤出去,如果挤出去的话,这个标准我个人判断,不应该超过现有的商业第三者责任的5万对应的保险费,如果高出这个保费,那么就有问题了,因为我们这个800元是有利润的,是有费用的,所以大家都知道,在做车险的时候,真正受益最大的一块不是保险公司,是那个卖保险的车行和汽车的经销商,这个中间的费用大概在20%甚至到40%。

  主持人:您所说的这个地区,是在北京地区?

  郝:北京地区的标准,所以全国这个标准如果这样高的话,应该是有问题的。我国台湾省,台湾省的死亡保障差不多折合40万人民币,保费平均下来才1300多元,折合人民币,所以这样一来,上海1400,我个人认为,从技术上,从精算上,从保险的价格制定上,是有偏差的。

  郝:因为这个800块钱定价,是包括了利润,而且包括了中间费用很大的,这一块不应该计入价格成本的,应该把这个成本水分要挤掉,你不挤掉不行,打个比方,我现在买个电视机,在市场买电视机2000元钱,但是这2000元钱已经包括了商家的利润水平了,所以我们在评价价格的时候,一定把现有的商业第三者的利润水平挤掉,这才能做出一个平均的估价,你不能拿商业的价格简单地套用强制保险的价格。

  主持人:有一个枝节的问题,对于各保险公司来说,它在面对这样一个我们今天说的强制保险的时候,它有没有一个获利、盈利的问题?它可以盈利吗?

  郝:这个条例的第七条,明确规定,条例很清楚的,不亏不盈的原则,而且是全国统一的条款,统一的基础费用,所以价格应该实行全国统一,政府的相关部门应该组织相关的专家,对这个定价进行一个合理的认真的分析。

  主持人:王教授在这方面有补充吗?

  王:反正从费用上来说,我觉得目前的预测会提高,是因为保险人承担了更大的风险,但是因为我们现在保费的确认的制度,是由保监会来审批,刚才郝老师也说到了,所以我觉得这样基本上有关机关会考虑各方面的反应的。

  主持人:刚才您说到了垫付的问题,条例里面说实行垫付抢救费用制度。那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会用垫付这种方式,请您给我们解释一下。

  王:关于抢救费用的问题,我们还是要先回去看一下《道路交通安全法》,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了,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这种情况,适用于所有的参加了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车辆,只不过就是说,交法没有规定说哪些情况是属于保险人垫付的,这一次条例第22条规定得更具体一些,规定了三种情况下,由保险人垫付抢救费,一种是无照驾驶,或者是醉酒驾驶,还有就是被保险的机动车,被盗期间肇事的,第三种是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这三种情况下,保险公司负有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但是保险公司在支付了受害人以后,它还可以向致害人来追偿。

  主持人:有没有具体规定,当两车相撞的时候,在抢救时应该谁先垫付?

  郝:没有,因为两个车相撞,互有责任,而两个车又在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而且中国现在保险公司很多,可以经营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该有十五六家,那十五六家,客户能不能搞得清楚,我到底在哪里保的,因为当时人已经不行了,你找谁呢,所以这里面留个空间。另外一个问题,假如在西藏出事了,西藏只有一家保险公司,而我买的保险公司的产品,这家公司在西藏没有机构。

  主持人:那怎么办?

  郝:怎么操作,所以有一个现实当中的可操作性问题,不能在书房里面研究这个问题,要研究实际的情况,所以我这里提到一个东西,我们道交法第17条提到这样一个概念,“设立道路事故救助金”,这个基金的作用应该可以解决问题,为什么呢?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立刻抢救生命,医院毫无理由,没有任何条件,治病救人。

  主持人:你觉得这个基金放在那儿有没有保障,有没有有一天它也许会有捉襟见肘的时候?来源稳定吗您认为?

  王:我觉得有一些途径是可以考虑来扩大基金的来源的,比如说像无人受领的保险金,这个当然很有限,但是也是存在的,有一些保险赔偿金没有人受领,是不是可以直接划入基金。第二,咱们条例现在所列的罚金的这部分,只有一种对个人进行处罚的,只有这一种是作为基金的,我觉得是不是可以考虑把条例第四章罚则当中所涉及到的所有的罚金都纳入到这个基金当中来,否则的话,现在这一种渠道本来就比较少,而且也不稳定,而且它又是向个人收取的一种,实际上是最少的一部分,我觉得这样规定不是太合理。第三,我觉得还可以考虑,我们是不是要把交通违章罚款的一部分也纳入到基金里面来,因为交通违章是交通事故发生的隐患,由违章人,或者用交通违章的罚款,用违章人的钱来补偿受害人,这样做我觉得也是合理的。我觉得可以考虑这几个途径。

  主持人:说到一个具体落实的问题,这样一个条例的出台,又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落实下来?

  郝:既然出台一个条例,这个条例应该是有利于社会的,有利于所有的方面,道路的,包括驾驶员,包括车主,包括保险公司,包括受害人,考虑到各种各样极端的情况,能不能把它,因为这个条例出台之后肯定还有个实施细则,在实施细则里面更加完善、更加完备。

  主持人:我们就说这么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对于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一方来说,他怎么能够在条例的保证下,他各方面的利益能够得到最大程度上的保障?

  郝:这就是需要讨论、需要思考的问题,我们这个条例能不能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在任何情况下,因为这个条例本身是保护生命,以人为本,那么在现有的制度,如何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出现扯皮的现象降低最低,因为保险公司也是个人,是个商人,他要考虑,不是随便我给你垫付的,我得确定你是不是我的客户,首先第一。第二,是不是应该垫付的,包括这个结转过程,各方面的过程,结果医院拿不到钱,我不给你抢救,这个麻烦了,拖延了,可能出现扯皮的。尽管现在讲,有这个条例了,保险公司会比以前做得好一点,但是我们要把最坏的情况想到。所以应该讲,在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或配套措施的时候,能够想办法把任何可能出现的漏洞给堵上,这样这个条例才是一个比较完善的条例,因为我们不可能完全理想化。

  主持人: 我看到了一些评论,说保险公司它是在责任的限额内进行赔偿,但是它是不是应该和修车的机制和医院的抢救机制挂钩,因为这个如果存在不一样的话,恐怕衔接起来不是那么顺畅的。

  郝:这个倒问题不大,因为假定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这个限额规定得很死的,是一万,是两万,就在这个钱数内给你负担了,而且你刚才提到了汽车修理部门的问题,实际上这也是我们条例的一个缺憾,我们这个条例是保障什么呢?保障受害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我们商业的保险是这样的,既保人身伤亡,也保财产损失,但是我反问一句,我们出台这个条例目的是什么,是以人为本,如果强制保险的保险金额很有限的话,财产应该忽略不计,财产可以事后复原,这个车撞坏了,放三天、五天没关系的,首先把有限的资金用于抢救生命,包括澳大利亚、日本、台湾、韩国,像我们国家台湾省的强制保险制度都是不包括财产的,只包括生命,所以这里面和修理没关系了,也很简单化了,也就是出了事之后,只考虑治病救人,汽车修理找谁呢,找商业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下进行解决。所以我们这个条例,你看一下我们的第3条就有这样的东西,一定是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以很多国家是不管财产损失的,因为财产可以复原,可以事后换个新的都可以,人不可以啊。

  主持人:那您什么意思呢?

  郝:什么意思,如果在制定实施细则的时候,它有四个限额,这个保限分四个限额,假定这个保险金额为5万元的话,应该是一切为四的,也就是说死亡与伤残费用,医疗住宿费用,财产损失费用,还有无责赔付费用,这个费用分为四个限额。可不可以做一个变通的方法,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时候,如果治疗费用不足的时候,可以动用财产保险限额,假如财产限额规定在那儿,这四个不能互相调剂,这个就麻烦了。

  王:我也觉得强制险,还是以保障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以及补偿他的人身损害为目的的,那么财产险应该放在后面。刚才郝教授说的比例的挪动,我觉得可以在这四个部分设定一个级别的优先的次序,有一个顺位的次序,哪一些损失先补偿,哪一些损失后补偿,做一个这样的规定。

  郝:如果可能的话,治病救人肯定是第一需要,财产放在后面,如果发生事故没有人伤亡,只是财产,就用财产的额度,如果发生事故,又有人的伤亡,又有财产,对不起,把有限的资源用于救人。

  主持人:你们两位的意思,一分为四,这四块里面是可以变动的。

  郝: 应该调剂的,而且我同意王老师的观点,有个顺序,这个顺序,发生事故首先一二三,首先是治病救人,财产放在最后,次要的位置。

  主持人:条例出台之后,看到这样的一种评价,强制三者险作为全新的制度,是法律制度、保险制度和社会协作机制的一个创新,但是在有些方面还是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你们怎么看这种评价?

  郝:这是对的,因为我们这个条例7月1号开始实施,真正进入市场,进入市场之后我们会发现,可能从总的方面来看没有问题,但是可能在具体的地方可能有问题,比如打个比方,像我们这个条例第3条它是这样讲的,保障谁呢?保障除了车上人员和驾驶员之外的受害人,也就是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车上人员和驾驶员是不管的,管被撞的人,但是事实上在很多情况下,有单方事故,如果双方碰撞问题不大,双方碰撞,也就是说我的车撞了别人的车,我发生了伤害,可以从那个车的强制保险得到赔偿,那个车的驾驶人员和车上人员,他的伤害可以从我这张保单得到赔偿,但是有个别情况,比如轮胎爆胎,车辆失控,或者驾驶员酒后驾车,他撞到了水泥墩上,他没有撞别的地方,叫单方事故,要不要帮助,要不要救助。

  主持人:条例里面有规定吗?

  郝:没有,所以这里面又是一个缺憾,我们现在这个强制保险的条例,只保的是第三方,就是第三者,不保第一人。

  主持人:您觉得强制保险,还有商业的第三者责任险,应当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是最为理想的?

  郝:应该是强制保险保的范围很宽,因为它出于一种强制的,我不是自愿买的,是必须要买的,所以保障的范围应该很宽,包括任何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就像我们国家台湾省的汽车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一样,很明确,只要是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都可以得到帮助。

  主持人:不管是第三者还是第一者。

  郝:都可以得到帮助,因为他也是受害人。另外一个,它覆盖的范围,包括要考虑区别于商业保险,因为你不能把商业保险的事都做了,强制的范围,因为考虑到老百姓的承受能力,也不可能收太多的钱,我们开个玩笑,比如我有一个三手奥拓,三手奥拓没有几个钱,你再叫我交两三千的保险费,他会不会交,很多问题,包括农用车,农用车价值很低的,所以考虑到国情、民情,这个保险金额,因为保费有限,要考虑老百姓的承受能力,所以保险金额不会很高。不会很高怎么办呢,第一,主要的部分用于救命。第二,保障的范围尽可能宽,这样有别于商业的选择,当然你有力量,你买商业保险,就像我们的社保一样,社会保险它是低标准的,收费也很低,保障范围很低,你要想得到更好的保障,对不起,买商业养老保险做补充,这样是一个配套的配合的过程。

  主持人: 好,非常感谢两位能给我们解释一下这样一个复杂的条例到底对我们有什么用处,非常感谢,也感谢观众朋友们的收看,再见。

责编:复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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