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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不给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 最高将罚5万元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5年11月17日 08:47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1月16日专电(王娜、容安才)单位不给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有可能被罚款1万至5万元。这是《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中的规定。“草案”从15日起截至30日,在北京市法制办网站征集市民意见。

  “草案”明确规定,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封存、注销等相关手续,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和提取等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本人申请办理。

  单位合并、分立、破产、解散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办理合并、分立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单位破产、解散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清偿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草案”还规定,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以在申请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时,享受同等额度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性贴息。

责编: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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