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综合研究所《中国证券市场实证分析》系列研究报告今天推出第五篇《信息披露违规处罚实际效果研究》,研究结果显示:尽管处罚的量在逐年增加,信息披露违规处罚的总体有效性并不很强。交易所以内部批评为主的处罚和再处罚手段,其有效性有限,比较而言,中国证监会对极少数性质严重的违规行为的处罚具有较大的震慑力,效果明显。
该报告从信息披露违规处罚的威慑力、市场反应、再融资(包括增发和配股)三方面考察分析了对违规公司处罚的实际效果,采用了从1993年起至2001年10月上旬的218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处罚作为研究样本。研究显示,从信息披露违规的数量看,受查处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日益增加,表现在处罚次数增加速度远远高于上市公司总数的增长速度;从违规的类型看,绝大部分信息披露违规属信息未披露,占70%,远高于虚假信息披露13%的比例,显示出上市公司更多的是采取不披露的方式来隐瞒重大信息,而不是制造虚假信息欺骗投资者;但是,引起市场禁入和建议撤职并移交司法机关这两项处罚的原因毫无例外都是虚假信息披露,显示出虚假信息披露是一种性质比较严重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就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统计看,临时性重大信息披露和年报信息披露是两个最大的违规行为来源。
报告还对受处罚公司的行业、地区分布情况,受处罚公司的再融资能力及机会,沪深两地交易所对信息违规处罚的情况进行了实证研究。(肖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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