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下午,全国人大预算工委法案室主任、反洗钱法起草工作组组长、北京大学特聘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俞光远先生做客正义网,与网友就中国反洗钱立法的有关问题进行了交流。(5月8日《中新网》)
4月25日反洗钱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有媒体称,此法的制定,标志着中国将严防洗钱行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并积极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这不仅有利于加大对洗钱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而且有利于加大对腐败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笔者认为:出台反洗钱法固然对遏制国内日益突出的洗钱活动以及走私、贩毒、贪污受贿等与洗钱有关的上游犯罪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预防和打击腐败不能仅靠反洗钱法,还要依靠其他手段和措施,以及加强国际反腐败合作等,否则就可能是事倍功半,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据以往法律规定,构成洗钱的上游犯罪包括四种: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这次反洗钱法将把上游犯罪的面拓宽至6种,增加腐败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其犯罪所得及收益将作为洗钱的上游“黑钱”。由于目前我国金融领域的反洗钱规定毕竟比较多,一些洗钱分子逐渐把注意力转向非金融领域,钻非金融领域反洗钱的法律空子。据有关部门统计:近些年我国大约有4000名贪官携带500亿美元逃到国外。随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签署,中国防范和缉捕潜逃境外犯罪嫌疑人的国际大环境有了改观。近两年,我国司法机关通过国际多边和双边司法合作,进一步加大了境外缉捕工作力度,联手预防和打击腐败这一国际公害,取得了突破性的成果。2004年4月16日,贪污挪用巨额公款并潜逃美国的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被缉捕回国;5月18日,潜逃柬埔寨7年的上海市核电办原主任杨忠万被顺利押解返境。
众所周知:反腐败不是一个单纯的社会经济行为,既涉及政治、经济、法制,还涉及道德、教育、文化。当前,反腐已经成为一个国际性问题。去年9月5日,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在北京举行。来自60多个国家的1000多名代表,讨论了“反腐败国际合作”问题,就如何建立预防和打击腐败并加强国际合作的机制,在全球范围内围堵外逃贪官引起热烈的争议。与会者认为:一个国家的经济腐败与犯罪,往往与国际经济关系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因而,没有国际性的联合,反腐将成走不远,走不深,更走不彻底。值得高兴的是:第58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已成为世界各国对全球联手反腐达成的最新共识。近年来,我国在廉政教育上,不能说不重视,就连廉政明信片、廉政短消息、廉政台历、廉政日记都用上了;在廉政监督上,不能说不到位,有职能部门监督、有群众监督、有媒体监督、有亲属监督等;在打击力度上也是有增无减,连对胡长清、成克杰等都开了杀戒。但实际效果并不是很理想,每年总有那么多的贪官前“腐”后继,为何贪官之手就不由此发怵?为何还有人胆敢把黑钱装入腰包?就因为他们不信有人知道,甚至于不怕有人知道。因此,要从根本上预防和打击腐败,还需要多种手段和措施,要运用纪律措施、行政措施、民事措施、刑事措施和税收有关的措施等,要坚决、迅速、公正地打击腐败分子及其保护者。同时,还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国际合作机制,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司法协助和信息交流,努力把逃到国外的贪官缉拿归案、遣送回国,并没收和分享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另外,还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强化事前监督;进一步加强依法审计,强化事后监督;进一步拓宽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强化全程监督,努力提高预防腐败的成效。总之,预防和打击腐败只有多措并举,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刘纯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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