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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视点:反洗钱法草案五大看点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6年04月25日 19:36 来源:

  新华社北京4月25日电(记者 邹声文、张宗堂、张旭东) 7章、45条、约8000字……备受国内外关注的反洗钱法草案25日摆在了出席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每一位常委会组成人员面前。仔细翻阅这部法律草案,五个方面的内容尤其引人关注。

  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公职人员重点进行身份识别

  虚假银行账户、股票账户很容易被犯罪分子当作洗钱工具。在我国一些操纵股票案中,幕后庄家往往借用他人账户来达到高度控盘的目的,混淆监管部门的视线。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是反洗钱预防制度的第一道关口。为在犯罪所得进入交易领域之初建立客户身份与资金、交易的对应关系,为今后辨别资金的真实性质和交易的真实目的、追查实际所有人和受益人打下基础,草案中令人注目地引入了身份识别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一般包括以下三种情形:通常情况下(指在开展新业务时)的客户及其代理人身份识别、超过限额交易或发现可疑交易时的客户身份识别和对于低风险客户的简化与免除身份识别的情况。

  草案要求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审慎识别、核实和登记客户及其代理人、受益人的身份信息,并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

  为充分利用反洗钱机制反腐败,草案特别规定应当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公职人员重点进行身份识别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的监测。“这无疑将有利于加强反腐倡廉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法案室主任俞光远说。

  为了给识别客户身份创造可行的条件,草案规定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在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可以向公安、工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出于给反洗钱信息的分析、调查和侦查提供资料依据的考虑,草案还规定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保存一定期限。根据我国刑事追诉时效规定,并参考国际通行规则,草案规定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后、交易信息自交易关系结束后至少保存5年,涉及可疑交易的,至少保存20年。

  明确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非法资金流动一般具有数额巨大、交易异常等特点。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通常被视为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核心。

  草案引入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对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缺乏明显经济和合法目的的异常交易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以作为发现和追查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

  据介绍,多数国家在法律中对大额交易规定了数额的下限,对限额以上的资金交易须向国家金融情报机构报告。此外,为限制现金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使用范围,各国在反洗钱法律制度中,都规定一个大额现金交易标准,凡超过这一标准必须使用银行转账或支付系统,并要报告。

  可疑交易的标准设定比较复杂,有的国家在法律中只规定原则性的标准,具体标准则由法规、规章或行业指引来规定。目前一些国家采取了对交易进行以风险为基础的评估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已发布并实施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已引入了这一制度。现行法规也设定了“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标准,以人民币为例,以下三种情形下属于人民币大额交易: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等交易。

  反洗钱义务主体涵盖非特定金融机构

  作为现代社会资金融通的主渠道,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系统是洗钱的易发、高危领域。但金融机构并不是洗钱的唯一渠道,随着金融监管制度的不断严格和完善,洗钱逐步向非金融机构渗透。

  持有大量现金,对犯罪集团来说是件极其危险的事情。因此,有些犯罪分子就通过购买珠宝、古玩以及贵重艺术品等,以此为载体转换现金形态,同时也便于走私和变现。

  当前为应对日益复杂和猖獗的洗钱活动,各国都扩大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主体范围。一些高风险、资金交易量大的非金融机构和职业也成为报告主体,如律师、会计师与税务咨询师、房地产代理商、高档商品(包括宝石与贵金属、艺术品等)拍卖交易商、赌博经营商等。

  为此,提请审议的反洗钱法草案不仅规定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是反洗钱义务主体,还规定房地产销售机构、贵金属和珠宝交易机构、拍卖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特定非金融机构也应承担预防、监控洗钱的义务。

  草案规定,除了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也应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负责人员,并进行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明确主管部门有权进行反洗钱调查

  洗钱行为主要依赖于资金的划拨、转移,随着支付结算技术手段的不断发展,资金的划转和提取,无论是境内还是跨境,都非常便捷和迅速,尤其是跨境划转,一旦得逞,犯罪资金将难以被监控和追缴。

  为有效解决紧急情况下犯罪资金转移、外逃等问题,草案规定了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反洗钱调查,并可采取询问、查阅、复制、封存和临时冻结等措施。

  同时,为避免权力滥用,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财产权利,草案严格规定了部分调查措施的行使条件、主体、批准程序和期限:一是只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损毁的文件、资料才能进行封存,对涉案账户资金有可能转移至境外的,才可采取临时冻结措施;二是只有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才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并且必须报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三是临时冻结以7日为限,冻结后7日内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如不移送,应立即解除临时冻结措施。

  负责接收、分析和移送反洗钱相关信息的反洗钱信息中心是反洗钱预防监控和刑事打击的桥梁,是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机构。草案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在实际中,中国人民银行已于2004年建立了我国的金融情报中心――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反洗钱措施适用于反恐融资

  “反恐融资”是反洗钱整体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鉴于世界上恐怖主义犯罪活动日益猖獗,通过反洗钱机制发现并切断恐怖主义融资渠道成为各国反洗钱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在中国,“反恐融资”也已成为反洗钱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为此,草案特别指出本法所规定的反洗钱措施同时适用于预防监控资助恐怖主义的活动。

  自“9?11”事件后,国际上最具影响力的反洗钱国际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就提出了关于“反恐融资”的8条新建议――《打击恐怖融资8条特别建议》,专门打击和切断支持恐怖行为的资金链条。

  我国对反洗钱的态度和立场历来十分鲜明和坚决,当前也致力于反恐融资工作,并明确了一些重点打击地区和范围,并于2004年作为创始成员国发起成立了“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EAG)。

责编:刘彦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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