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6年03月29日 07:58 来源:
中国青年报消息:
核心提示
今年年初,中央纪委召开了第六次全会,国务院召开了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中办、国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对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并成立了一个包括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和执法机构在内的高规格领导小组。
连日来,卫生部、交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交通部、国家林业局等22个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纷纷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制定治理行业内商业贿赂的方案,开展自查自纠,严肃查处相关案件。本报选登来自部分成员单位的报道,以飨读者。
卫生部:从医药购销领域开刀
本报记者 董伟
“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是今年卫生系统专项治理的重点之一。”3月28日,卫生部部长高强在全国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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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强指出,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形式多样、危害严重。其危害主要表现在:第一,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以回扣等商业贿赂为手段,向医疗机构推销质次价高甚至假冒伪劣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导致医药服务价格不断攀升,直接损害广大患者的利益;第二,一些医务人员为获得回扣、提成,滥用某些药品和高值耗材,既损害患者健康,又加重患者经济负担;第三,严重腐蚀了医疗卫生队伍,一些医务人员成为不法企业的代言人,滋生了腐败和经济犯罪。
他说,近几年来,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纠而复生、打而不绝。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加剧了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声誉,败坏了卫生行业和医务人员的形象,是造成医药管理混乱、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必须坚决治理。
他表示,这次专项治理的重点,是解决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正常医药购销秩序的问题。主要包括:
第一,医疗机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
第二,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
第三,医疗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
第四,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给予的各种名义的财物的行为;
第五,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高强强调,各地区各单位要对医药购销领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严肃查处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对涉案金额高、范围大、情节严重的重大案件,不管涉及到什么人,都要及时上报,并组织力量一查到底。坚决查处涉及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案件。并建立健全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完善管理制度,创新医疗机构监督机制,探索改革医疗机构运行机制。
建设部:看紧工作人员
本报记者 李松涛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房地产开发交易等经营活动,牟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的行为,今年将被严查。
3月24日,建设部制定了《建设部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实施方案》,并公布在其官方网站上。
该方案指出,建设系统商业贿赂主要集中在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市政公用事业产权交易两大部位。前者主要发生在规划和市场准入、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房屋拆迁、工程招标投标、项目发包分包、材料设备采购、项目预决算、项目验收以及追加投资等环节上;后者主要发生在资产评估、取得特许经营权等环节上。
而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则主要发生在企事业与企事业、企事业与建设单位、企事业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其中包括负责规划审批、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和其他一些实行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一些单位和人员既可能是行贿者,也可能是受贿者。
方案要求2006年11月中旬将自查自纠的情况报建设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建设部将对部分地区进行抽查。
方案还提出要严肃查办建设系统商业贿赂案件,组织力量排查线索,拓宽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的渠道;建立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协作机制;正确把握政策和适用法律,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坚持宽严相济。
方案提出,建设系统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将被修订和完善。在修订《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时,注重完善对规范企业商业行为,杜绝商业贿赂的相关规定。
另一方面,还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例如,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制度,遏制招标投标弄虚作假、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推进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继续配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政府监管体系,完善特许经营制度等。
国土资源部:确定三大治理范围
本报记者 董伟
国家工作人员干预和插手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谋取私利;评估中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项目发包中收受贿赂,排斥公平竞争。这是今年国土资源部重点查办的三类案件。
日前,国土资源部成立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国土资源领域治理商业贿赂的范围:一是土地出让,重点是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二是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三是项目发包,包括土地整理项目、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及矿山环境治理项目等;四是土地、矿权评估。
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介绍,为科学界定国土资源系统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范围、时间界限以及政策依据,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自查自纠办法,国土资源部通过召开座谈会、下基层调研和下发调查问卷等方式,就商业贿赂在国土资源领域的主要表现形式、易发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治理对策等问题进行了调研。
国土资源部希望通过这次治理遏制国土资源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巩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实施的成果,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采矿权、探矿权出让办法,规范市场秩序和行政权力,增强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和廉洁自律的能力。
根据实施方案的规定,从现在开始,用半年时间开展自查自纠工作。重点检查2004年1月规范本系统工作人员行为的“五条禁令”发布以来,有无违反规定涉及影响公平竞争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行为。在土地出让方面,要对2004年8月31日以来出让的土地逐项登记,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违反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的行为。在矿业权出让方面,要对2004年1月以来出让的矿业权逐项登记,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权钱交易,不按法定权限、程序、要件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行为。对土地和矿业权评估、项目发包方面的问题,结合上述检查进行梳理。
据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现已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上设立了举报信箱,还开通了举报传真电话:010-6655834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立信用档案
本报记者 李松涛
据记者了解,2005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2406件,案值9.15亿元,其中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案件486件,案值1.46亿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表示,将治理商业贿赂列为2006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要任务。
在2月27日召开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党风廉政工作会议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王众孚指出,总局将尽快制定下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就这项工作进行专门部署。各地要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加大对不正当交易、限制竞争、非法经营、无证经营等行为的整治力度;突出中央确定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和政府采购等治理重点领域和行业,坚决打击在市场交易中给予、收受回扣和假借促销费、广告费、科研费等各种名义的商业贿赂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排查线索,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对行业自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商业贿赂线索进行排查。
总局还将严肃查办商业贿赂大要案件。对性质恶劣、影响面大、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恶性案件,依法从严处理。并坚持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经济户口”管理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重点行业和企业的经营动向。大力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包括企业是否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有商业贿赂行为的信用档案,实行分类监管,加大对存在严重商业贿赂行为的违法违规企业的惩戒力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查办大案要案
3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学习贯彻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今年检察机关要积极参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案件,依法从严查处。
贾春旺说,各级检察机关要在专项工作中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对侦查机关移送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等犯罪案件,要及时、认真地做好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加强对立案、侦查、审判等活动的法律监督,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对发现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等情况,要依法提出监督意见。要突出抓好查办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工作,重点查办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和政府采购等领域的犯罪。同时要结合办案加强预防犯罪工作,促进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另据了解,全国检察机关已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受理查询涉及建设、金融、教育、医药卫生和政府采购领域。
背景资料
1、什么是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商业贿赂的行为要点
⑴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或受经营者指使的人(包括其职工)。
⑵行为的目的是争取市场交易机会。
⑶有私下暗中给予他人财物和其他好处的行为,且达到一定数额。
⑷行为由行贿与受贿两方面构成。
3、商业贿赂的主要方式
⑴现金、实物回扣;
⑵软回扣,如高消费招待、提供出国机会或风景旅游观光等;
⑶为对方安装电话、包租手机、装修住房等;
⑷为对方提供明显可盈利的业务项目、物资批件及合同等。
责编:刘彦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