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是个老问题,可是这个老问题在近年来却有愈演愈烈的势头,根据有关部门的数据显示,从全国来看,2002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占全国刑事犯罪案件的7%左右,2003年,这一数字上升至7.9%,也就是说,仅仅一年,犯罪的未成年人就增加了8000多人;而从广东省来看,2002至2004年批准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占到总数的8.62%,而被起诉的则占总数的7.11%。并且,在未成年罪犯中,低龄化趋势加剧,初犯年龄提前(见本报今日A04版)。如何教导和训诫这部分未成年人,成为社会面对的新课题,而原有法律发挥此能动性的效果已经不足以满足社会需要,所以在立法上应该有新的突破。
在本次两会上,关心未成年人犯罪的代表和委员有很多,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江必新等人的建议是法院应考虑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暂缓起诉和暂缓判决制度。其实,正如中华全国女律师协会会长陈舒代表所言,在实践中,基于办案的需要,已经有了这样的做法,但是,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而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法官立法”虽然有时迫于实际需求,但却有违背成文法之嫌,所以时常陷入两难境地。
暂缓起诉所秉持的思想是“教育、感化、挽救”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以达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但是暂缓起诉应该是有条件的,关键是要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目的亦是本着此一方针,不过其中一些条款却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争议。譬如说司法解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是否会在实践中,出现一些未成年人会利用法律打擦边球,在与幼女发生性行为后,逃脱法律的制裁,还需要看实际判案的结果。
起诉与否还应从社会危害性上加以考虑。既要保护陷入迷途的这部分未成年人的利益,也不应以较高的社会风险成本作为代价。法律一方面不能纵容犯罪,另一方面也要在犯罪之后予以良好的教化,而这个教化从目前来看,显然还需要规则的细化以及实践的探讨。举个例子,关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分管分押问题就不能一概而论,既不能“一刀切”地全都和成年犯罪分子关押在一块,也不能让未成年犯罪人全部集中在一起,这难以起到教化作用,如果将部分少年犯和偶犯入狱且表现良好的成年犯在一起关押,或许效果更好。这是一个考虑,另一个考虑是可以借鉴美国的“社区矫正”原则,这一方面,广州市一度试行过“社区服务令”,但被最高院叫停了。
我们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但在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专门法律和专门法庭还没有,在如今未成年人犯罪正逐渐成为一种社会病的时候,如果在实践中司法解释依然无法满足现实需要的情况下,不妨考虑在立法上形成突破,一方面鼓励地方试点,一方面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关于此问题的立法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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