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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提醒:“试用期”内单位须为劳动者缴社保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6年02月17日 16:30 来源:CCT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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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CTV.com消息(《新闻30分》):随着春节过后,各地求职热潮的持续升温,目前,不少求职者已经和用人单位签订试用合同,或者进入“试用期”阶段。为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今天向广大劳动者发出维权提醒:即使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单位也应该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综合保险费。

  各地劳动监察部门在近日的执法检查中发现,有个别用人单位利用求职者急于找工作的心理,加之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对劳动维权并不知晓,就不给在“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偷逃社保费,这已成为一个值得警惕的职场侵权动向。

  为此,劳动保障部门提醒,根据劳动合同方面的相关规定,合同当事人须明确约定好试用期,如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的,试用期不能超过15天;劳动合同在一年以内的,试用期不能超过30天;劳动合同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能超过60天;劳动合同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单位应当为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综合保险费,不缴纳的就属于“欠保”的违法行为,劳动者一旦发现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举报。

责编:薛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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