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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督察侧重防范 检查触及执法活动全过程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6年02月14日 14:06 来源:

  中国网消息:在今天公安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警务督察局副局长郑百岗指出:督察制度的建立,不仅仅是明确了监督的内容,拓宽了监督的领域、完善了监督的方法,强化监督的措施,关键是深化了监督的理念。

  他说,督察条例不仅仅是过去监督意义上的监督制度。在过去,监督有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政府的行政监察,在公安内部还有法制、政工部门的监督,但是,大量的监督工作都是在事后的,就是发生了违法违纪进行事后的处理,有的被行政处理,有的被开除警队。但是,督察条例规定了,把监督的领域扩展到执法活动的全过程。我们从条例里面可以看到,其中有一条对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强制处罚和强制措施实施的情况都可以进行监督。督察的监督不是这个地方有了问题之后,就是说正常的执法活动,督察也是要介入其中的。

  他说,从督察的监督方法上看,督察监督的方法在条例里面表述的是现场督察。现场督察的定义是警务督察人员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的同步监督。现场督察是:我们的执法活动进行到什么部位,督察就跟踪到什么部位,督察同样延伸到什么地方。这个过程当中,督察有创新的建设性。

  最后,他说,督察条例的制定,主要侧重在防范上下工夫,不要等问题发生之后才下工夫。我们可以从公安机关的执法结果上来看,公安机关的执法对象,大量都是对人。所以执法不当会对人造成一些不合法的、不正当的结果,对人造成不可逆转的结果。错误的公安执法活动对人的伤害,对人的一生都是难以挽回的,对受害人的伤害是不可逆的。基于这种考虑,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不允许出现偏差,不允许造成严重的后果。我们把检查的触角延伸到执法活动的全过程,有时候大家体会到,对真正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什么样的法律措施,大家可能不清楚,有一些还没有犯罪,或者说还没有认定的犯罪,采取这些措施之后,比他丢一千块钱和一万块钱很难抹去这种记忆。所以在这方面必须加强执法活动的检查。

责编: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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