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5年09月24日 13:14 来源:
打击“官煤勾结”工作旗开得胜。在9月22日,也即是国务院中纪委规定从所有煤矿撤走官员全部投资的“大限”,人们看到两种情况:一种是像内蒙古一些官员“宁不当官也不撤资”的“硬顶”态度,而这种态度已引发了人民群众和舆论的愤慨;而另一种是贵州省大部分官员自觉遵守纪律的态度。据悉,截至9月23日下午,贵州全省也已有100余名投资入股煤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部分国有企业负责人主动到有关部门登记或者说明情况。(见新华社2005年9月23日电)
清理煤矿“官资”设“大限”,是国务院、中纪委为着彻底整治煤矿、堵塞安全漏洞而立下一条纪律,必须坚决执行。违反纪律,我行我素,就得施之以纪;遵守法律,及时纠正问题就要肯定褒扬。这是毫无疑义的。贵州省关于清理煤矿“官资”消息可鉴之处,是他们在执行清理煤矿“官资”工作立足于层层教育,加强督办,在国务院规定的时间内,有100多名工作人员完成从煤矿撤资退股。少数未能完成撤资退股的,也主动向当地有关部门进行了说明。尽管贵州清理工作还在继续,也可能会有一些“漏网分子”,但笔者认为,贵州省清理煤矿“官资”方面,正确贯彻国务院、中纪委通知精神是值得肯定的。贵州抓煤矿官员撤资做法的可鉴,笔者概括为一句话:“大限”,应是一个界限。
“大限”,是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地煤矿的紧急通知》规定的日子。《通知》称:“凡已经投资入股(依法购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自8月22日起一个月内撤出投资,逾期不撤出投资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见新华社电)此后,中纪委等部门8月30日联合下发的《通知》中也重申了这条规定:要在9月22日前撤出投资,违者一经查出,一律先免职,再处理。国务院、中纪委设下“大限”,完全符合整治煤矿的实际,符合情理。
设“大限”的要求告诉人们,过去官员投资煤矿是个复杂情况。个中,既有一些地方政府近年来发展民营企业要求官员带头“摸着石头过河”的指示,也有一些民营煤矿千方百计拉当地官员“共进共退,共荣共难”以防不测的心态;还有上世纪八十年代下半期至九十年代初,当时社会上兴起的官员“下海”之风,一些熟悉煤矿的官员就“近水楼台先得月”,捷足先登,与当地煤矿“结盟”。在一些转制煤矿中,“官资”问题就显得比较复杂。这就是说,“官资”加入煤矿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环境。面对这种复杂的情况,国务院设下“大限”就要求官员按时间从煤矿撤出“官资”,让官归官,企归企,使政府监管与企业经营严格分开并清晰起来。而没有要求对“大限”内已撤资又没有发现其他问题的官员一律查处,这充分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精神。
“大限”既是警钟,也是政策。及早公布“大限”,就为某些人们敲响了警钟。假若把“大限”当耳边风,那么就得接受处分,就是咎由自处;官员在“大限”内能自觉地撤出“官资”,而又没有其他违法乱纪问题,那么就应得到谅解、解脱,及时了结。而不要象六七十年代的政治运动那样纠缠不清。毛主席曾有名言,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大限”也是一个政策。因此,对“大限”,就应该像保护生命那样正确认识,正确执行,而不能忽左忽右。这样即使“大限”达到警醒人们安全防范意识的目的,也是为官严肃纪律的体现。(亦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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