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5年07月05日 12:40 来源:
近日,据泗县公安局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昨天(7月4日)泗县疫苗事件中的核心人物―非法供销商张鹏在合肥落网。这之前,自6月17日泗县疫苗事件发生后,张鹏就一直神秘失踪。据泗县公安局分管经侦工作的张波副局长透露,“目前,张鹏已经对向泗县防保所出售3000支疫苗一事供认不讳,具体的案情只有对其审问之后才会进一步明朗”。张局长同时还说,“媒体报道中过早将张鹏曝光,使其在第一时间内得知自己涉案从而逃脱,这给我们的抓捕公作带来困难”(《新闻晨报》7月5日)。读了报道,笔者在为泗县公安局抓捕工作叫好的同时,却不能同意张副局长对媒体报道的有关说法。
因为就媒体新闻报道的性质来说,其权力是来自于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媒体对有关新闻事件的报道是社会公众权利的延伸。而从上述的报道中可以了解,当地公安局的抓捕专案组成立于6月17日事发后的6月27日,且先不说事发后的10多天时间,公安本身的从调查取证到立案需要有一定的时间,就从上述报道中在6月17日事发后,张鹏就神秘失踪的情况看,张副局长将相关抓捕工作的困难归之于媒体报道,似乎在情理上就有点牵强,同时也让公众觉得难以立足。
还有,从相关报道的社会效果看,应该说也是好的。因为张鹏的非法供销疫苗活动,不只局限于泗县一地,而在其他地方也同时存在,所以媒体的及时报道,不仅在客观上对其它地方有一定的警示作用,而且可以使相关部门在报道的警示之后,能及时采取措施以防止类似泗县群体事件的再次发生,这岂不是一件大好事吗?而再退一步讲,即使张鹏的逃脱是缘于媒体报道而不是其他原因,但从常理讲,在张鹏脱逃期间,其也不可能有再有从事非法疫苗供销活动的机会。所以就从群体事件可能发生与抓捕困难的二者后果比较,媒体的及时报道,应该说也是符合社会公共与公众利益的。
所以笔者认为,无论是从媒体报道的权利角度看,还是从社会公共与公众利益的立场看,也不论张鹏的脱逃是否是缘于媒体报道,应该说相关媒体对泗县疫苗事件的报道都是及时的,也是正确的。因而也完全可以说,上述泗县公安局张副局长有关抓捕困难的说法是难以让人信服的。(作者:周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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