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工厂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将会被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日前开始施行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作出的明确规定。条例还规定,有毒物品必须附具说明书,如实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的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没有说明书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向用人单位销售。用人单位有权向生产、经营有毒物品的单位索取说明书。
条例规定,有毒物品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以易于劳动者理解的方式加贴或者拴挂有毒物品安全标签。有毒物品的包装必须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经营、使用有毒物品的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没有安全标签、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有毒物品。
条例还规定,劳动者有权在正式上岗前从用人单位获得下列资料:作业场所使用的有毒物品的特性、有害成分、预防措施、教育和培训资料;有毒物品的标签、标识及有关资料:有毒物品安全使用说明书;可能影响安全使用有毒物品的其他有关资料。(邹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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