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52号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已经2002年4月30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工作时不得不与有毒物品打交道的劳动者,除已开始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外,近日又增添了一层法律“防护网”。《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由第352号国务院令公布,并已于日前开始实施。新华社今天受权全文播发这个条例。
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分为总则、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劳动过程的防护、职业健康监护、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监督管理、罚则、附则共8章、71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介绍,这个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条例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监督用人单位严格遵守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劳动保护,防止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确保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及相关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在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危害的蔓延,消除事故危害,并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工作。(邹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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