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残疾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如果残疾考生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无论是普通高中,还是高等院校,都必须招收其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普通小学、初中,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中、中专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这一学校招收。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各级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
残疾人保障法还规定,残疾人教育要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技术教育;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和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国家举办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
我国的教育法和有关政策也要求切实解决残疾人的教育问题。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义务教育法规定,地方各级政府要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则要求各级政府在实施义务教育的过程中,应重视盲、聋哑、弱智等残疾儿童的义务教育,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残疾儿童入学问题;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由各地根据城乡不同条件确定;办学形式要灵活多样,除设特殊教育学校外,还可以在普通中、小学中附设特殊教学班;应该把那些虽有残疾,但不妨碍正常学习的儿童吸收到普通中小学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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