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如何定性?

来源:检察日报 | 2025年01月04日 10:13:34
检察日报 | 2025年01月04日 10:13:34
原标题: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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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日报北京1月3日电(记者孙风娟)最高人民检察院1月3日发布3件依法从严惩治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典型案例,致5万余名投资者损失24亿余元的苏某升等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入选。

  案情显示,2016年至2018年,为完成公司每年业绩增长20%的目标,康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下称“康某药业”)实际控制人马某田(另案处理)组织、指使财务人员实施财务造假,并将造假数据记录进账务信息系统即金蝶系统。审计过程中,广东正某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下称“珠江所”)原项目经理苏某升,珠江所原注册会计师张某璃、杨某蔚等三人,明知康某药业存在业务管理系统即捷科系统而未予以关注,也没有对捷科系统与金蝶系统中的数据是否存在差异进行审核,直接采纳金蝶系统的数据作为审计依据。

  另外,苏某升作为现场项目经理,在审计过程中配合康某药业拦截客户往来款询证函,造成询证函回函率较低,并接受康某药业伪造的客户走访记录、询证函回函和银行流水等作为审计证据,出具审计报告初稿。苏某升在审计期间,收取康某药业赠送的虫草等贵重药材,多次让康某药业财务人员报销其私人费用,合计6万余元。张某璃、杨某蔚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分别担任项目二级复核、三级复核。二人在对审计项目进行复核时,对诸多问题均未发现,签字同意出具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

  最终,珠江所出具的康某药业2016年、2017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康某药业将珠江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披露。经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测算,康某药业的虚假陈述行为导致5万余名投资者受损,损失总金额24亿余元。

  2022年3月25日,揭阳市公安局以苏某升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张某璃、杨某蔚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向揭阳市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根据在案证据,三人主客观表现不同,应当区别定罪。2022年6月24日,揭阳市检察院以苏某升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张某璃、杨某蔚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向揭阳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2022年12月30日,揭阳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苏某升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张某璃、杨某蔚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苏某升提出上诉。2024年2月23日,广东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考虑苏某升在二审期间具有认罪坦白、积极缴纳罚金、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改判苏某升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记者了解到,在马某田案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依法配合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促进统一损失认定标准,促使责任人员赔偿投资者经济损失。

  2021年11月12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法院对康某药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特别代表人诉讼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康某药业向5万余名投资者承担24亿余元的赔偿责任,其中,珠江所及其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分别在5%至100%不等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检阐述该案典型意义时表示,中介组织人员涉财务造假犯罪的,应当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区分故意或者过失,准确认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对于拒绝在拟出具的虚假结论上签字的人员,一般不作犯罪处理。检察机关要通过依法提供起诉、审判所需证据,统一损失认定标准,加强刑事检察和民事检察业务部门配合,高效处置涉案财产等多种措施,支持、配合法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工作,多途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编辑:肖潇 责任编辑: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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