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期间上厕所猝死,算工伤吗?

来源:广州日报 | 2024年12月27日 11:35:36
广州日报 | 2024年12月27日 11:35:36
原标题:上班期间上厕所猝死,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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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厕所”是每个人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那么,如果工作时间在单位上厕所期间不幸猝死,算工伤吗?单位要赔偿吗?法院会如何认定?近日,广东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为上厕所猝死是否为工伤引发的行政诉讼纠纷。

  厨师上厕所猝死被人社部门认定工伤

  黄某是某烧烤店雇请的厨师,上班时间为17时30分至次日凌晨3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烧烤店亦没有为黄某购买社会保险。

  2023年10月20日21时46分,黄某在烧烤店的厨房炒完菜出来上厕所。当日21时48分,被发现在厕所面向地趴着并呼之不应;经医生到现场抢救,抢救至22时55分被宣告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诊断黄某的死亡原因为猝死。

  黄某的家属向连州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连州市人社局经调查核实后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涉案认定决定,认定黄某的死亡视同工伤。

  “如厕”属于劳动者工作中必要生理需求

  烧烤店不服,向连州市政府申请复议,连州市政府经审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维持涉案认定决定的涉案复议决定。

  烧烤店不服,遂向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是烧烤店雇请的厨师,黄某于事发当天上班期间炒完菜出来上厕所,该“上厕所”的行为属于劳动者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中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与黄某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综合本案在案证据,黄某在工作期间因生理需要上厕所,其后在厕所中突发疾病并经抢救无效死亡,该死亡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认定视同工伤。连州市人社局受理了涉案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核实相关事实后作出的涉案认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连州市政府在复议程序中履行了相关复议程序,经审查后作出了维持涉案认定决定的涉案复议决定,亦属合法。

  法官说法

  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都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通过提供全面的保障措施,确保工伤职工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以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广大劳动者如遇到类似情形,应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亦应依法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既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又降低自身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风险。

编辑:陈平丽 责任编辑: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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