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江苏七部门联合发布《江苏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办法》明确养老机构预收的费用主要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但公办、公办民营、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不得收取会员费。《办法》规定养老机构预收费周期额度,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养老机构因停业、歇业等原因终止服务的,应提前30日发布提醒,退还剩余费用。
(总台记者 钱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