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件,因涉非遗制品建盏的商标权等纠纷引发关注。法院认定被诉网店使用“孙建兴同款”宣传推广建盏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这给广大企业提了个醒,应慎用“大师同款”“某某同款”之类做推广,共同助力形成诚实信用、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在瓷器领域,出自大师之手的产品备受推崇。孙建兴是“建窑建盏烧制技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网店在其销售的瓷器商品标题上使用了“孙建兴同款”字样,虽不必然导致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但实际上是利用关键词引流,获取点击量和交易机会。这样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所以,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市场上,有些东西可以模仿、跟风,如商业模式;有的东西则是法律明令禁止不可仿效的,比如商标。在电商风靡的当下,不少企业在推广品牌时,习惯使用“某某同款”字样,蹭热度、蹭名气,借此引流,增加成交概率。其中,比较常见的,如“明星+同款”“热播剧角色+同款”“大师名+同款”等组合。
一些企业认为,这些行为只是“搭便车”“搞擦边”“蹭热度”,但在法律上可能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对于已经注册为商标的姓名等,更是享有商标专有权,受商标法的保护。
可见,靠“某某同款”引流,企业多少是打错了算盘。这种“擦边”做法,有时不仅不能带来流量,反而还可能“擦”出火花,面临法律风险。一旦被认定为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企业需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停止侵权行为等。
企业这种行为不仅给自身商誉带来损害,而且容易误导消费者。即使消费者不完全混淆商品来源,也可能让他们认为产品与大师有直接关联,从而影响购买决策。短期内,企业也许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吸引流量、实现销量。但从长远看,这种不诚信的营销手段,损害的是企业品牌形象和市场信誉,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离不开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意识与商业道德。企业应坚守法律底线,一方面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主动加强自身知识产权保护;另一方面积极依法维权,坚决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现在网络销售渠道多元,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应加强网络信息巡查,一旦发现有关涉嫌侵权行为,应第一时间保存证据,依法发起维权,及时降低损失。
企业应诚信推广,慎用“擦边”求流量。其实,保证产品不是看起来像“同款”,而是质量“同款”,那才是真本事。做到这一点,流量和销量自然会送上门来。(李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