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出台 市场监管总局解读

来源:央视网 | 2024年12月20日 19:15:10
央视网 | 2024年12月20日 19: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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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视网消息:为深入推进电子计价秤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加强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有效打击利用电子计价秤作弊、“缺斤短两”等计量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现行《办法》由原质检总局于2002年制定发布,2020年,市场监管总局进行了条款修正。《办法》规定了全国集贸市场经营活动中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计量管理、计量行为及其监督管理的具体要求;明确了集市主办者、经营者、计量检定机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责任和罚则。《办法》实施以来,在维护集贸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推动全国集贸市场内计量行为、计量器具管理逐步趋于规范。

  此次修订《办法》,主要是针对近年来集贸市场内不法商家“缺斤短两”“计量作弊”等现象,解决民生关注的热点问题,加强计量管理制度建设,对现行《办法》内容不完备、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等问题加以完善,进一步压实集市主办者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者行为、加大对相关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有效打击集贸市场内使用作弊秤、“缺斤短两”等违法行为。

  二、《办法》适用的范围是什么?

  《办法》适用于全国集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计量管理、计量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办法》所称集贸市场,是指由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办,由入场经营者向集市主办者承租场地进行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等现货商品集中交易的固定场所。

  三、《办法》对集市主办者的管理职责提出了哪些要求?

  一是要求集市主办者建立集市计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核验、更新、公示经营者的相关信息,供消费者查询。目的是有利于集市主办者对经营者的管理,也为消费者维权时查询经营者信息提供有效途径。

  二是进一步明确集市主办者与经营者签订的入场经营协议内容,要求经营者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以及其他不合格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等,特别强调要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为集市主办者处理经营者计量作弊行为提供依据。

  三是将公平秤扩展为用于公平复核的计量器具,并要求集市主办者合理设置用于公平复核的公平秤、公平尺等计量器具,摆放在显著、便捷位置,并予以标识。

  四是增加集市主办者诚信计量管理责任,要求其建立健全诚信计量管理体系,组织经营者开展诚信计量自我承诺。

  五是明确规定集市主办者发现经营者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或者其他不合格计量器具等计量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不得包庇、纵容。

  六是明确集市主办者对纠纷及时进行处理的要求及相关配合义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因商品量计量结果产生纠纷的,集市主办者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计量调解和违法行为查处。

  四、《办法》对于经营者的行为规范提出了哪些要求?

  一是增加经营者正确、规范使用计量器具和法定计量单位,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管理,保证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相关要求。

  二是明确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经营者应当定期送当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计量器具出现新增、减少、更换、维修等情况,应当及时向集市主办者报备。

  三是明确经营者作为计量器具的使用主体,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四是针对当前电子计价秤监管面临的突出问题,增加了经营者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不得破坏计量器具的铅(签)封、不得使用铅(签)封已损坏的计量器具的要求。

  五是增加经营者诚信计量义务,要求经营者开展诚信计量自我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办法》在哪些方面加大了对集贸市场内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

  现行《办法》对集贸市场内的计量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过低,难以形成有效震慑。此次修订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增加了处罚情形,加大了处罚力度。一是明确集市主办者未建立集市计量管理制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进行处理。二是将集市主办者未按要求对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备案、更新,以及未合理设置和妥善管理“公平秤”等计量器具的罚款上限由一千元罚款提高到一万元。三是对经营者应当使用计量器具进行测量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处罚上限由一千元调整为一万元。四是明确经营者利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构成欺诈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的规定。五是明确集市主办者发现经营者从事计量违法行为而不制止,或者包庇、纵容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办法》对于集贸市场的计量监管提出了哪些新的管理思路?

  一是首次将诚信计量管理体系引入集贸市场监督管理措施,集市主办者可发挥诚信计量作用,建立违法失信经营者红黄牌警示制度,将经营者计量违法行为在集市中予以公示,对计量失准拒不整改或者计量失准仍强买强卖的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追究违约责任直至清退出集市。二是鼓励集市主办者免费统一为经营者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鼓励集市主办者对集市进行数字化升级改造,推广使用通过智能网联功能实现防作弊效果的计量器具,通过集约化、数字化的管理模式,为市场监管部门探索实施智慧监管提供支撑,有效提升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的效能。三是强化信用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建立集市诚信计量管理制度和评价标准,定期公开评价结果,对集市计量工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新闻链接:

  严打“鬼秤”!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编辑:钱景童 责任编辑: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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