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消息:“退一赔十”是中国食品安全法已经确立的惩罚性赔偿规则。但实践中,“退一赔十”具体应该怎么维权?对于职业打假人又如何裁判?最高法2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一起来了解。
最高法表示,普通消费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食品药品,数量通常不大,原则上应当以实际支付价款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充分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称:“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的,应当以实际支付价款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充分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维权行为。”
《解释》规定,在购买者连续购买同一经营者的同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起诉要求对每次购买食品数量单独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按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知假买假”者惩罚性赔偿请求。而对于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的知假买假,并提出高额索赔,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实践中,个别购买者敲诈勒索、违法索赔行为屡有发生,扰乱了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解释》规定,如果购买者恶意制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假象,以投诉、起诉等方式相要挟,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索取赔偿金,涉嫌敲诈勒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有关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解释》还对代购行为作出了解释:以代购为业的代购人属于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代购人知道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仍然代购,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后无权向生产者追偿。而如果代购人不知情,向购买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依法向生产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