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职能寓教于审 法治护未健康成长

来源:法治日报 | 2024年06月16日 07:38:36
法治日报 | 2024年06月16日 07:38:36
原标题:强化职能寓教于审 法治护未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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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记者 刘中全 张美欣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宁,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民族的兴旺发达。近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全社会通报2023年度全省法院少年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少年审判典型案例。

  《法治日报》记者对相关案例进行梳理,通过以案释法,呼吁社会各界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共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督促履行保证探望

  共同呵护孩子成长

  季某(女)与李某通过网络相识后结婚并生育一子李某某,但由于双方在婚前未能充分彼此了解,导致婚后生活中时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甚至多次报警。2023年12月,季某以夫妻感情已无法挽回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经调解,双方均确认了离婚的意愿,并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李某同意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子李某某。季某同意李某直接抚养李某某,唯独担心离婚后李某不让其见孩子。

  经办法官认为,探望权的意义在于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通过定期与子女见面、短暂共同生活的方式来实现离异家庭的亲子互动。一方面有利于维系父(母)子亲情,另一方面保障子女获得父母双方的关爱,最大程度弥合父母离婚带给子女的情感伤害,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为消除季某担忧,亦为引导李某配合行使探望权,承办法官组织双方签订《探望权履行承诺书》。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季某与李某离婚,婚生子李某某由李某直接抚养。为消除当事人顾虑,确保不直接抚养一方的探望权,法院建议双方签订《探望权履行承诺书》,保证严格遵守承诺条款,妥善处理探望事宜,共同呵护孩子健康成长。

  经办法官表示,近年来,离婚衍生的子女探望问题较为突出,涉未成年子女探望执行问题亦是难点。本案中,双方在关于孩子探望问题上存在争议,引导双方自愿签订《探望权履行承诺书》,一方面可告知不直接抚养方有关探望权的法律规定,即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自觉、合理、恰当地行使探望权,另一方面督促直接抚养方配合对方行使探望权,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仅对离婚当事人探望权的合理行使与依法配合作出约束和督促,一定程度上预防衍生矛盾纠纷甚至强制执行情形的发生,也为破解“探望困境”提供了新思路、新路径,减少离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次生”伤害,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再加“保险杠”。

  校园欺凌按责赔偿

  家庭教育令促改进

  陈某与金某、宁某、李某系某中学同班同学。自2020年8月入学以来,陈某遭受同学近一年的欺凌。2021年8月末,陈某父亲发现陈某经常头疼、呕吐,甚至有轻生行为,经追问得知陈某遭受欺凌的情况后报警。

  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发现,金某、宁某及李某等人曾多次要求陈某为其提供零花钱、零食,甚至打骂、侮辱、恐吓陈某。陈某随其父亲多次就医治疗,经医院诊断,陈某系重度抑郁症、重度焦虑症。经司法鉴定陈某系创伤后应激障碍且与创伤事件(被殴打等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金某、宁某、李某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陈某创伤后应激障碍,故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三人的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对各自子女教育引导不够,主观上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应当对子女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某中学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金某、宁某、李某及其监护人、某中学在各自责任范围内赔偿陈某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同时,法院认为在校园欺凌案件中,过错方学生的家庭有不可推卸的教育、监护责任,遂从做好家庭教育、培育良好家风等方面与案涉未成年人及其家长充分沟通,并随案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让判决与家庭教育令形成双向合力。同时,法院也对学校提出了相关合理建议,并组织开展法官进校园等普法活动,警示教育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预防、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校园暴力行为,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和谐的学习成长环境。

  经办法官表示,校园欺凌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案中,三名案涉未成年人的行为已不仅仅是同学之间的打闹戏耍,而是严重的侵权违法行为。如果对此不加以及时警醒,抱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态度,就会纵容侵害行为,酿成严重后果。这既不利于保护未成年被害人,也不利于未成年侵权人今后的健康成长。

  债务人去世无财产

  司法救助保障生存

  付某与牟某(女)系夫妻,婚后生育二女。长女付某甲2016年2月出生,正在上小学。次女付某乙2020年2月出生,患先天脉管畸形。2019年9月,付某在为孙某提供劳务过程中触电身亡。付某甲、付某乙及牟某与孙某达成赔偿协议,并为孙某出具谅解书,孙某被判处缓刑。

  后因孙某未履行赔偿协议,付某甲、付某乙及牟某将其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孙某赔偿付某甲、付某乙及牟某13万元及利息。

  调解书执行过程中,孙某因病去世,且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终结执行。付某去世后,付某甲、付某乙由牟某一人抚养,牟某无工作,且需要照顾双方父母,生活十分困难。经法官告知,付某甲、付某乙及牟某申请司法救助。

  法院认为,付某在为他人提供劳务过程中触电身亡,又因侵权责任人死亡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其妻牟某及两个未成年女儿付某甲、付某乙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生活陷入困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的救助情形,应予司法救助。结合救助申请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家庭困难程度及吉林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等情况,决定给予救助申请人付某甲、付某乙及牟某司法救助金6.5万元。

  经办法官表示,本案申请人付某甲、付某乙均系未成年人,且付某乙患有先天性疾病,其父亲在为他人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事故身亡,其母亲没有固定工作和经济收入。因侵权人已无法赔偿,付某甲、付某乙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生活陷入急迫困难。本案系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告知侵权案件受害人亲属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并积极引导申请人完成救助申请,救助案件办案法官及时到申请人家中核实情况,确保本案救助款项以最快速度发放到申请人手中,使付某甲、付某乙的生活困难得以缓解。该案充分体现了国家司法救助“救急救难”的功能属性和“加强生存保障”的价值追求,传递人民法院司法温度。

  多次殴打妻子女儿

  发保护令遏制家暴

  李某(女)与孙某于2015年6月登记结婚,2016年2月生育一女孙某某。2023年3月,李某及其女儿孙某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称孙某对其二人实施家庭暴力,并提交医院病历、报警回执、公安机关出具的询问笔录及向孙某作出的家庭暴力告诫书。

  法院认为,孙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本人并作为孙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本案现有证据显示李某及孙某某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李某、孙某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综合上述事实,法院依法裁定禁止孙某对李某、孙某某实施家庭暴力。

  经办法官表示,未成年人也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而忍让姑息只会让施暴者变本加厉,造成更严重的不良后果。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当有证据证明未成年人可能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监护人或者社会组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家暴不是家事、私事,而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预防和惩处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是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

  本案中,法院在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向各方当事人送达的同时,也向其所在社区街道组织及公安机关送达,各方形成反家庭暴力合力,加大对施暴者的威慑力度,有效消除、制止家暴行为,保障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效果,让法律不再停留在纸上。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编辑:甄涛 责任编辑: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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